過去繼承人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如果債務大於財產,除非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否則就要「父債子還」。桃園地院庭長張益銘指出,民法繼承篇10年前修訂後,已採「當然限定繼承」,不用再向法院聲請,繼承人僅需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必怕「天上掉下來債務」。
例如王先生死後留下遺產500萬和債務600萬,若他子女沒有聲請拋棄繼承,依法為限定繼承,僅需就其所得的遺產500萬償還債務,剩餘100萬元的債務,繼承人無須負清償責任。
案例說明:
廖姓男子16歲時,父親意外過世,因父親生前為某公司2000萬元借款當連帶保證人,當時民法還沒修改,他因沒在法定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在不知情狀況下繼承了父債。
廖姓男子畢業後開始工作,累積多年存下40多萬元準備購車,3年多前,被銀行發現這筆存款,直接扣款還父債。
廖姓男子為此打官司,他沒有繼承父親一分一毫遺產,也不知父親曾當連帶保證人,40多萬元是他辛苦所存,銀行沒資格扣款。
法官認為,廖父過世時,廖還未成年,很難期待他在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應「溯及既往」適用限定繼承,判銀行還錢。
張益銘表示,由於民法修訂後採當然限定繼承,目前會採拋棄繼承的,多半是家族間基於某些原因,例如弟妹放棄遺產,讓哥哥繼承,或是老一輩遵照「傳統」,不讓嫁出去的女兒繼承,由女兒拋棄繼承,讓遺產由兒孫繼承。
●善意小提醒
依民法規定,拋棄繼承要在知悉繼承時,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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