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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非法換肝腎 恐坐牢

明定不使用死刑犯捐贈器官 修正案可望本會期三讀

今後至大陸地區非法換肝換腎,返台後恐有牢獄之災。立院本會期審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協商已達成共識,明定國人至海外接受非法的活體器官移植,最高將面臨五年刑責及30萬元罰鍰。

此外,這次修法重點還包括「死刑犯不得作為器捐來源」,雖然衛福部不願把「死刑犯」文訂在母法中,但增列立法說明,在器捐指引及臨床指引中,明定不使用死刑犯捐贈的器官。在修法之前,台灣是可以使用死刑犯的器官。

這項修法將使得器官來源更稀少,為了擴大國內器官捐贈來源,草案則增訂「換發健保卡、身分證、駕照時,行政人員需負起例行徵詢責任」。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指出,未來民眾換發相關證照,承辦人將主動詢問是否有意願捐贈器官;衛福部醫事司長王宗曦表示,修正草案已完成初審和朝野協商,可望在立院這個會期三讀通過,希望未來有更多人能夠發揮大愛,加入器捐行列。

李伯璋指出,修正草案增訂「取得器官者(買方,取得者)應以無償方式為之」,對有償取得或捐贈器官者加重處罰,並增列國人在境外以有償方式取得器官也須受罰。也就是透過台灣醫師轉介至海外醫院、且器官來源清楚,就屬合法;但如果是透過仲介買賣器官,即使是在海外接受器官移植,返台後還是會吃上官司,面臨一年以上下、五年以下刑責,並開罰30萬元。

為了杜絕器官移植旅遊、仲介及買賣,草案增訂相關罰責;病人至境外接受器官移植,返台後在國內醫院接受後續治療時,醫師必須將相關資訊主動報給醫院,醫院也有通報義務,如未通報將罰3萬至15萬元,如提供錯誤訊息則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責。

由於事涉敏感,包括「器捐來源擴大至情感緊密關聯者」、「無心跳死亡器捐」均未能入法,衛福部醫事司認為時機未到,不過「無心跳死亡器捐」將研議制訂相關臨床指引。

另外,草案也放寬了活體移植條件放寬,20歲以上出於自由意志的捐贈者,在捐贈之前,還需兩名親屬簽名同意,新制上路後,只需最近親屬一人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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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 器官捐贈 換腎 換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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