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西華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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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西華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
黃安事件與健保,有了什麼干係,值得社會花這麼多時間去爭論?
藝人黃安返國以健保身分接受心血管手術,引起諸多波瀾,但黃安事件也凸顯了無論是民意代表或是社會大眾,對於健保制度有諸多誤解,這不能靠著模糊、仇恨的言論,趁亂更亂,那將是台灣社會真正的悲哀,非國家之福!
有些事情可能和健保法有關,有些事情絕非健保制度的問題,都嚷著改健保法,無疑是頭痛醫腳,本末倒置!因此,黃安對健保最大的貢獻便是讓社會可以針對當年二代健保(現行實施的健保法並非當年的二代健保)的規劃再次有機會討論。
黃安的健保就醫身分
依照健保法,如果黃安是具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並且依法加入健保,也有繳保費,是個有效的被保險人,那麼他用健保被保險人身分返台就醫,或是海外緊急醫療費用的核退,一點問題也沒有,這是健保對所有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障。
根據健保署統計,在104年包含門診、急診和住院這樣的海外緊急傷病便有13萬1239件,核退金額3.4億元。
但是如果他不是我國合法設有戶籍的國民,也非依親本國國民為眷屬,自然也喪失健保資格。黃安就無法使用健保身分就醫,或海外緊急醫療核退,此點健保法規並沒有問題。
為何他一人生病,要我們全部的健保費幫他負擔?
這樣的說法應該只是氣話,健保是社會保險,採風險均攤、互助原則,每一個健保的被保險人生病,都是全部的被保險人的保費去支付他的醫藥費,你和我都一樣,當然黃安也一樣。我們不會以為我們自己生病,都是靠自己的保費支應就夠吧?
黃安健保身分有什麼問題?
依現行健保法規範,我們的健保納保身分分為六類十五目,我們可以去質疑並查核他的納保身分類別有無投機納保的問題,也就是說他如果是有工作,也沒申請退休,那麼依法應該是在第一類或第二類的被保險人,不會是無工作的第六類地區人口或是以眷屬身分納保,我並不清楚黃安是否為、或是否「可」為第六類被保險人,但有些說法質疑他在第六類納保,每月只繳749元,不符合他的收入能力!也許是,但是即使黃安不能在第六類納保,遺憾的是,輔導他適性納保也不一定會增加他的保費,這就是六類十五目的遺毒。
健保目前是先看納保身分別,然後再去看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級距以課徵保費,而非整體收入高低,要解決這種投機納保(如果他有的話),只有廢除不依所得,卻著重身分別的六類十五目納保規定,以二代健保當年的「家戶總所得」才能相對解決!
當然,又有人問了,即使是家戶總所得也無法解決地下經濟或是海外所得的問題。
1.相對目前以薪資所得做為基礎,家戶總所得仍是較為周延與公平的,況且當時民間團體對家戶總所得的規劃是包含財產交易所得在內的資本利得,至於相關所得是否能夠追得到,則非健保法所能及,是財政部的責任,不宜與健保混為一談。
2.立委欲提案將國人海外所得未能繳稅者,即使繳了健保費,也不能享有健保給付的規範,顯然是對諸如勞保、健保等社會保險的權利義務與稅有所誤解使然。
健康權是憲法保障,也是普世基本人權
因此即使成了全民公敵的黃安,你再恨他,也是沒辦法的事,他有的合法權利,並不能因為被多少人、被什麼人討厭而被剝奪,同樣的也不會因為你再喜歡一個人,而使得他的健保權利增加!健康權是憲法保障,也是普世基本人權,就算我們修健保法讓叛國罪定讞的人不能享有健保,他也都必須是被除去我國國籍和戶籍才行!
健保停保非強制措施
黃安事件另有人論及健保之停、復保規定,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在當年提出二代健保法版本時,曾經對停、復保規定提出質疑!基本上,停、復保規定有違反健保法母法之嫌,停、復保規定是另行規範在健保法的施行細則中,並未規範在母法,意即母法只規定納保與退保資格,並未允許「停保」,因此我們反對像健保這樣的社會保險有停保機制。
曾經有失業的民眾跟我們說,他失業了沒錢繳健保費,也願意承諾沒繳費期間不去使用健保身分就醫,為什麼他不能辦理停保,而有錢出國和移民的人就可以?這雖然是個傷心的故事,我們也認為他說的有道理,雖非我們反對停保的主要依據,但卻是個事實,然而當時政府有關部會堅持保留停保規定,而力有未逮,也因此才妥協設了必須二年內在國內設有戶籍並有納保紀錄的門檻!
健保停保非強制措施,是要被保險人「主動申請」,因此也有許多人並未申請而持續繳納保費,而停、復保措施涉及兩種國民,一種是大家平常認為較不符公義的具有雙重國籍國民,也就是旅外僑胞;另一種則是因工作或求學於海外的國民,健保署發布統計,104年因為這樣停、復保的國民有5.7萬人。前者非健保法所能及,後者則有不同影響。
我們之所以反對停保規定,乃因為健保應健全與周全國民之保費義務,才能穩定的建立給付責任,凡是中華民國國民都應該納保,但它的主要影響便是可能出現於海外就醫者,因無特約機構,所形成的海外就醫核退機制與金額,會形成健保給付責任與被保險人負擔上面差異,這點技術上比較容易克服,對於較有可能短期在海外工作和求學的青年健康族群來說,也相對影響較小。
然,旅外僑胞則實非健保法所能解決,他的關鍵在於國籍法的認定。如果我國國籍法對於國民未能採單一國籍認定,那麼健保體系內永遠都會有僑胞納保與就醫的現象,人數多少罷了!我國憲法明文保障全體國民均於全民健保的保護傘下,因此如果健保法另行規範某些「國民」被排除在健保之外,勢必有違憲之虞,實為不宜,故為緩和此等平時保費義務不周全,卻能返國立即就醫的相對不公平現象。
在健保的納保資格中,對於長期未能居住國內的國民,設有等待期的門檻,從以前的四個月到現行的六個月,從未有設籍規定到有兩年內需設有戶籍的要求便是如此。然而有些言論主張僑胞等待期應該高於六個月或是應加重其保費,筆者都認為有疑慮,首先是等待期的延長,我國或國際上對外國人或依親、工作等長期居留或居留證的發放認定多以持續居住183天以上為原則。
取消停保機制,比延長等待期有意義
我猜想其中之一的理由,可能是這些人的健康狀態或是其他行為的社會連帶程度,如果對於依親尚且如此,對於我國籍國民要加重延長設籍後的等待期,反倒成了更嚴苛的差別待遇,況且一旦生病沒有錢就醫時,仍是國家社會救助體系的責任,結果是一樣的,失去加長等待期的意義,只是滿足我們對於相對不公的憤恨,更遑論目前對於等待期的延長期間也都莫衷一是,欠缺實證上的支持,與其讓他等待八個月、甚至一年,無論是否帶病返國,意義都不大,反到招致人權爭議,因此取消停保機制,比延長等待期有意義,而加重其保費更是缺乏根據!
既然綠卡、櫻花卡、楓葉卡不如健保卡,只要任何國民想要健保卡,那麼就不得停保,可能是相對較好的政策選擇,抑或一勞永逸的將國籍法修訂為國民為單一國籍認定,那麼旅外僑胞返國納保與就醫的問題才有可能杜絕,健保法並無法解決這樣的爭議與消弭這樣的現象,修健保法是緣木求魚、倒果為因!
如果黃安返國就醫的事件,能促使健保以家戶總所得計費,以及對停、復保規定的檢討,那麼,黃安還能對健保改革有功!也祝黃安在振興醫院妙手照護下,早日恢復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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