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今上路,學界認為有五大問題,本報將問題與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回應整理如下:
問題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吳全峰指出,病主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都可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幫病人決定,若代理人非同一人,或決定不同時,如何解決?
答:理論上,越晚立醫療決定,越接近現在的意志,以較後期委任的醫療代理人的決定優先,民眾也須循程序變更前面的決定。
問題二:雙和醫院醫師楊哲銘質疑,醫療法中沒有醫療委任代理人,那麼,醫療委任代理人屬醫療法中所謂的關係人之一,或是決定權高於患者的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家屬?
答:醫療委任代理人決定權,高於醫療法中的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家屬,可優先幫患者簽手術、麻醉、侵入性檢查同意書。
問題三:台北榮總醫師吳俊穎指出,許多疾病在早期不明顯,如肝功能過差可能導致腦病變,但病情可能起起伏伏,如何定義沒有行為能力?確診失智前,可能發生的輕微認知或行為障礙,是否算病主法所謂的心智缺損?
答:以臨床醫師判斷為主,醫學或精神鑑定寫明心智缺損,就屬心智缺損。
問題四:吳全峰指出,病主法除規範四類病人可預立醫療決定,也讓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公告還有哪些病人也適用,施行細則僅規定病友團體與醫療機構等可提出建議,未寫明透過何種會議形式,會否變成衛福部說了算?
答:現在還難假設會議要邀請哪些團體,各占多少比例,僅規範病人、關係人、病友團體、醫療機構、醫學專業團體可在會議前提出建議,討論出草案後,再預告60天讓各界提供意見。
問題五:考量失智者人權,若民眾循病主法決定未來重度失智時,不要管灌餵食,但屆時他表達好餓,此時若不管灌,是否代表失智者生理需求比健康者的意願沒有價值?另外,病主法未考慮退化性失智與血管性失智的差異,後者可能恢復,醫療決定權卻在委任代理人手上,並未比照不可逆昏迷或永久植物人給予觀察期,亞東醫院神經醫學部一般神經科主任甄瑞興認為,針對醫師預期可能好轉的重度失智患者,病主法應給予一定的觀察期較妥適。
答:病主法就是因此才要求民眾預立醫療決定前要先作諮商,全盤考量可能發生的種種情況再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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