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法定性別,依照現行規定必須有合格醫療機構開具的手術證明,伴侶盟協助跨性別者提起行政訴訟,9月23日將宣判,盼內政部能廢除相關規定。
依據內政部函釋規定,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法定性別,當事人必須出具2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診斷書,以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的手術證明,若是要由女性變更為男性,需摘除乳房、子宮、卵巢;若要由男性變更為女性,則被要求摘除陰莖及睪丸。
跨性別女性小E於民國108年10月前往桃園市大溪戶政事務所,在不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的情況下要求將身分證的性別登記由男改為女,後經訴願遭駁回後於109年3月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召開言詞辯論庭,預計9月23日宣判。
該案委任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常務理事許秀雯表示,性別認同屬於基本權,但台灣現行的性別變更登記規定,是強迫人民必須傷害自己的身體才可以變更性別,而相關規定竟然是依據內政部一紙函釋,這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不可能通過憲法比例原則的審視,且目前全世界主要國家都已取消變更性別的手術要件,這是明顯的國際人權趨勢。
委任律師謝孟釗也指出,衛生福利部早在103年9月18日就已變更見解,認為變更性別不必然要摘除性器官,並已將上述變更見解函告內政部,在103年11月18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法令檢討小組中,該次會議主席也依照前揭衛福部變更後見解明確裁示「請內政部參酌前揭建議,對於申請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當事人,應尊重其意願,不必強迫規定必須要摘除性器官」,在在可見現行內政部函釋是內政部行政怠惰的違法產物,不應繼續存在,更不應繼續成為跨性別者換證障礙。
不過,伴侶盟表示,大溪戶政事務所仍舊當庭表示,即便衛福部對內政部函釋有不同意見,但只要內政部沒有變更函釋見解,戶政人員只能依法行政。
伴侶盟指出,伴侶盟今年3月為此發動聲援連署,目前已超過850人參加,呼籲大眾應更瞭解台灣跨性別者、台灣政府應取消強制手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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