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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姐妹同父異母手足多 3步驟不讓遺產被迫分給不熟的親人

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

保險、遺產、爭產、財產、老翁、長照、失智症示意圖。圖/AI生成
保險、遺產、爭產、財產、老翁、長照、失智症示意圖。圖/AI生成
朱怡姿

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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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北市大安區一棟老公寓裡,婷婷與姐姐盈盈已共同生活多年。她們同母所生,感情深厚,母親兩年前過世後,更是彼此唯一的家人。

然而,她們的家庭結構並不單純。婷婷的母親是在父親前妻過世後,經長輩介紹成為續弦。由於父親工作與生活重心都在南部,僅偶爾北上探望妻子與女兒們。除了同母的姐姐盈盈外,婷婷還有 4 位同父異母的兄姊,彼此幾乎沒有往來,甚至十多年前父親喪禮上才第一次見到。

同母異父子女多 遺產繼承複雜

直到最近,因為看到新聞中關於遺產爭奪的案例,婷婷才意識到一個令人不安的現實:自己與姐姐都未婚、沒有子女,父母皆已過世,祖父母也不在,一旦其中一人先離世,依民法規定,另一人將不得不與那些疏遠的兄姊共同繼承遺產。

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這筆遺產包含了母親留給她們、原本來自外公家的大安區公寓,以及多年努力累積的積蓄。若姐妹一方過世,這間公寓就會與4位兄姐一同繼承共有。根據《土地法》第 34 條之 1,若共有人的人數過半且持分過半,或持分超過三分之二,就可以決議出售整棟房屋。也就是說,若兄姊聯合起來,盈盈可能在毫無選擇的情況下,被迫賣掉自己多年的家,只能拿到1/5的出售金額,依現在台北市的房價,根本無能力再買一間房屋來自住。

她們面臨的風險包括:

.資產被迫分割——不動產共同繼承後,若達到土地法規定的出售門檻,就可能被迫處分房屋。

.情感與溝通障礙——疏遠的繼承人不一定願意配合協商,容易引發爭議。

失能時照護真空——法定繼承只處理「身後資產」,卻無法解決失能時由誰照顧、誰管理財務的問題。

這些現實讓姐妹倆決定,必須在健康時就提前規劃,主動掌握資產與生活的安排。

專屬姐妹的3步驟防護網

盈盈主動來找我討論解決方案。在分析了她們的情況與需求後,我為她們設計了三道防線,確保「失能有人照顧、房屋不被迫賣掉、資產按意願傳承」。

1、不動產自益信託——保障終身居住權

在深入分析後,我建議她們將共同持有的公寓,以「自益信託」方式處理。姐妹各自將持有的1/2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給對方,互為委託人與受託人,並明訂信託期間與受益權歸屬。

這樣一來,即使日後其中一人離世,另一人仍是信託契約的受託人,享有管理與處分權。

透過信託架構,可以有效避開《土地法》第34條之1的「過半數決定出售」風險,因為信託財產的管理與處分權不在繼承人手中,而是依信託契約由存活的姐妹持續掌握。這不僅保障了居住安全,也保留了財產運用的彈性。

2、公證遺囑——指定動產與信託受益權歸對方

除了房屋,姐妹倆還有現金、存款、投資與保險等動產資產。

雖然法律保障兄弟姊妹仍享有特留分,但透過遺囑,可以讓資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或姐妹手中,避免外人主導。

3、意定監護——失能時彼此照顧

為避免失能時由法院指派陌生人擔任監護人,姐妹倆互為對方的意定監護人,並在契約中明確約定,一旦失能,名下財產可由對方管理與支配,用於醫療與生活照護。

這不僅保障了生活品質,也確保資產能按自己意願使用。

及早規劃,才是最好的保護

經過這套規劃,婷婷與盈盈不僅化解了「遺產被迫分給不熟親人」的風險,也在失能照護與生活保障上建立了完整的防護網。

對於單身、沒有子女,或家庭結構複雜的人來說,不動產信託、遺囑與意定監護並不是遙不可及的專業名詞,而是可以落地執行的生活保障工具。唯有提前規劃,才能真正決定自己與資產的未來。

作者/景肇梅

CFP® 認證國際理財規劃顧問

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理事長

信託 資產 失能 遺產 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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