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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的時節,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民眾最關心的就是如何可以少繳稅金,今年因為美國關稅的問題,所得稅申報之申報期限延至6月底,所以今年民眾有比較多的時間研究如何合法降低應繳納的所得稅。
降低所得稅的方法不外乎:增加扶養親屬、增加扣除額。其中扣除額又分為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擇一)及特別扣除額(今年將房屋租金支出列在特別扣除額)。其中最簡單的節稅方法就是增加扶養親屬人數,申報扶養親屬會有多少節稅利益呢?
1.每個受扶養親屬有97,000的免稅額可以扣除,尤其是年滿70歲的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每人的免稅額更可達145,500。2.若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可以另有218,000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3.若受扶養親屬符合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且申報戶的綜合所得稅率在20%以下,每人還可以再扣除120,000。
增加了免稅額及扣除額,就可以降低課稅所得淨額,自然可以減少應納稅額,達到節稅的效果。
過往手足在報稅季時,為了誰可以申報扶養爸媽常會吵破頭,甚至有兄弟姐妹未經協調直接重複申報,延伸出後續爭議。今年財政部在4月23日訂定「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讓各地國稅局有一致性的認定原則來解決民眾的爭議。
當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人:
1.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之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2.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3.受監護宣告之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列報。
4.無法依前三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之人列報。
至於何謂「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財政部指出,得參考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之實際扶養事實證明綜合判斷,包括:
1.申報扶養者與該直系尊親屬親等近者。
2.課稅年度與該直系尊親屬實際同居天數較長。
3.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健康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4.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5.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為申報扶養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依附投保眷屬。
6.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投保人身保險之要保人。
7.申報扶養者負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醫藥費。
8.申報扶養者為聘僱看護工照護該直系尊親屬之雇主,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看護費用。
9.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申請者,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長期照顧費用。
10.該直系尊親屬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申報扶養者於課稅年度負擔其住宿費用及探視天數。
11.其他扶養事實。
申報扶養父母最穩妥的方式就是手足間事先協議,由所得稅率較高的手足申報扶養,如此的節稅效益最高。財政部公布的是重複申報扶養的認定原則,所以如果父母沒有被重複申報,就不需提出證明或說明,誰提出申報就由誰扶養。
但是若手足間無法取得協議,在新的認定原則公布後,最沒有爭議也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請父母在意識清楚時簽署一份同意書(父、母要各寫一份),明示由那一人列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申報,但是所得稅申報是一年一次,所以原則上同意書就要每年簽署一次,若直接簽署一份未來每年皆由那一人申報扶養的同意書,未來是否可永久適用?會容易產生爭議。另外簽署同意書雖然是最直接的方式,但實務上是否容易取得會是個問題,若父母夾在子女中間左右為難;又或者父母無法意思表示,如意識不清或失智,而無法出具同意書,如此又會回到由各申報人協議,這就又回到之前互相爭吵彼此困擾的狀況。
所以若手足爭論不休,而無法取得父母的同意書是因為父母已符合受監護宣告的狀況,此時不論是在長輩未來照顧或資產保護上考慮,都應該要幫長輩申請監護宣告。擔任監護人的子女未來在所得稅申報時,若與手足協議不成,仍可以申報扶養父母。所以在決定誰當監護人時,除了考慮未來由那一人為主要照顧者之外,也可能決定了未來所得稅申報時由誰來申報扶養父母。
若父母左右為難,沒辦法寫下由那一個子女扶養的同意書,而且父母還未符合監護宣告的程度,但是手足間無法達成協議,又有多人想申報扶養父母時,這時就要各自提出扶養事實的證明了。在財政部的「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中所列出的綜合評估項目中,主要分為兩大類:實際上照顧父母時由誰「出錢」或「出力」。
所以若手足爭論不休,此時就看誰提出的證明較多。因此若有支付費用,平日就要保留好支付證明(收據、轉帳紀錄或刷卡證明等);若有幫父母投保人身保險就由支付保費的子女當要保人。這些細節都是在多人扶養有爭議時可提出的有利證明文件,這些證明文件若支付當下沒有保留好,等到隔年5月報稅時可能不易蒐集,屆時有爭議時,國稅局可能就會判定由與長輩共同居住的子女申報扶養父母,而負責支付照顧費用的子女反而無法申報扶養。
如果可以在家庭和樂的前提下節省稅負自然是皆大歡喜,但是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每個家庭都有各自不同的考量及面臨的問題。若爭論發生時出錢出力照顧父母的人,雖有實際的扶養事實,卻無法在申報所得稅時申報扶養,降低所得稅負擔,進而降低照顧父母的經濟負擔,難免會讓主要照顧者情緒不佳、心生怨言。所以若是能先清楚政策的規定,事先準備好應備的文件或照顧父母出錢出力的證明,在每年所得稅申報時直接將文件或證明附上,國稅局就可以直接認定可扶養父母的申報戶,若其他手足仍有異議,也可以因為自己已準備好完備的證明文件,而讓國稅局可依循公布的認定原則,來解決重複申報扶養的爭議。
作者:陳瑀莘
CFP®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
大專盃財富管理競賽輔導顧問暨專案講師
榮獲2013保險信望愛獎優選最佳專業顧問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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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瑀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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