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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維德/錄音防醫療糾紛行不行?

蕭維德

律師/衛福部法規委員

醫病關係進入空前的不信任,病患不信任醫師,醫師也不相信病患。
醫病關係進入空前的不信任,病患不信任醫師,醫師也不相信病患。
圖/ingimage

醫病關係進入空前的不信任,病患不信任醫師,醫師也不相信病患,彼此「偷」錄音的情況越來越多,到底,醫病之間可不可以錄音?當不幸發生醫療糾紛時(相信我,發生醫療糾紛,對病患與醫師來說,都是莫大的傷害。)錄音真的能保護你嗎?

依據衛福部醫事司的統計,衛福部醫審會受託醫事鑑定案件數,已從民國80年的128件、85年的234件、90年366件、95年的416件增加到100年的577件,可見國內醫療糾紛的數量確實逐年攀升。

過去,當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通常只要出具病患或家屬簽具的同意書,就足以舉證說明已盡到告知義務。但是越來越多法官與檢察官認為,僅簽具同意書,卻沒有詳盡說明手術風險等,可能影響病患的「醫療自主權」與「醫療選擇權」,依舊認為醫療機構或醫師有疏失。

隨著錄音、錄影的風氣越來越盛。在衛福部所頒布的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中指出「病人就診時,應確實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於診療過程中,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同意。」但是該規範,只能算是個行政指導,並不是法規命令,不具強制性!但在事實上,目前國內多數的醫療院所並未能確實落實此規範執行,主要的原因還是怕告知會反而會引起更多的糾紛。

又因為違反這個規範,並沒有罰則,因此目前病人經常在診間或就醫時偷錄音(未告知醫院或未得醫師同意),但當進入醫療糾紛訴訟時,民事庭法官或刑事庭法官、檢察官卻往往認為這樣的錄音、錄影可以還原當下情境,有助釐清案情,因此幾乎都同意病患將這樣的錄音、錄影引為證據 (也就是有證據能力),並不認為是違法證據而不採用。

或許有人會問,病人於看診時偷錄音,或是醫師看診時自行私下錄音,這樣難道沒有侵犯隱私權嗎?這則是另外的問題,認為被侵權者,自可另行提起民、刑事告訴。

病患對醫護人員進行偷錄音的行為,真正保護了自己的權利嗎?殊不知,私下錄音的行為導致醫師對病患的不信任,產生限縮性治療的行為,醫師為了保護自己,避免說錯話,導致該講的不講,可以說的不說,最終的輸家,還是病患本身。

至於,醫師在解說病情時,可不可以對病患反錄音?對此,衛福部並沒有清楚的表態,也沒有明白說這樣究竟有無違法何種法律,衛福部的基本立場,是要求醫師應該徵得病患的同意,但在執行上卻遭遇醫師們的牴觸,理由無非也是認為病患既然可以偷錄音當證據,為何醫師不可偷錄音保護自己。事實上,我國對於病患隱私及個資的保護,在民法修正後、及個資法施行後,已經是世界上數一數二嚴格,擅自偷錄音即有侵犯隱私及個資而有觸法的可能,但我國的司法實務運作卻開了一個小門,允許未經告知同意的錄音、錄影能作為訴訟上的證據,導致法制適用上的紊亂,更讓醫病關係更為緊張。

如何促進醫病的信任、減少彼此相互錄音的方法,筆者建議透過健保來限制就診人數、增加醫師看診與解釋病情的時間(這需要相關配套措施),或許是目前緩和醫病關係的較佳解方,讓醫師有時間好好問診,仔細思考需要何種檢查檢驗,向病患細細解說病情與治療計劃,才有機會降低醫療風險。以國內目前大型醫院門診中,每位病人分配到的看診時間常在三至五分鐘為例,扣除問診、撰寫病歷與醫令,估算起來,醫師對於每一個病患,需要在不到一到二分鐘的時間內,就診斷出病患的病情,還要對病患進行病情解釋說明,然後在十數秒的時間內,決定該病患所需的檢查與治療。這樣的醫療品質,也難怪醫療糾紛會逐漸增加、醫病關係會更為互不信任。

建議民眾不要迷信「名醫」,肯花時間在你的身上,詳細問診、下診斷、說明溝通的才是真正對病患有幫助的好醫師,也才不會有需要偷錄音、錄影的情形發生,畢竟在病情訊息不確定的情況下,要醫師做出100%正確的診斷,只是不合現實的期待!

(蕭維德永曜律師事務所律師/衛福部法規委員)

誰都不願意遇到醫療爭議事件,發生醫療爭議對醫病雙方都是傷害,也都難以釋懷。即使醫療如何的進步,也許無可避免地,仍會發生不符合醫病雙方預期的醫療結果。現今醫療爭議頻傳,你知道如何積極的做好病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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