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6 新聞.用藥停看聽
阿斯匹靈、腎上腺素…為什麼琅琅上口的藥物名稱,反而威脅藥廠利益?
【文/選自左岸文化《便宜沒好藥?》,作者傑瑞米・葛林】為貓命名可不是假日消遣,這是困難的事;如果我說,一隻貓必須有三個名字,你大概會以為我和帽客一樣瘋。──T.S.艾略特,《為貓命名》(The Naming of Cats),一九三九年出現在路易斯.卡羅(Lewis Carroll,譯註:著有《愛麗絲夢遊仙境》)與T.S.艾略特(T. S. Eliot)作品當中的諷刺角色瘋狂帽客(Mad Hatter),代表著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的雜貨、毛皮商與染匠,這群人的瘋癲來自於長年接觸職業所需的合成化學物。而對於想弄清楚二十世紀中期的複雜合成化學物的人來說,化學物的名字同樣讓人抓狂。化學物質確實變成了更難理解的東西。十九世紀前期,大部份的應用化學領域還能以簡易的別名來應付(例如奎寧、嗎啡與甘汞〔calomel〕),而到了二十世紀初,石化與染料工業的發展創造了各種命名晦澀難懂的新化合物,有如一本怪獸圖集。新藥該怎麼命名成了迫切的實務、經濟與政治問題。對於這些來自有機化學實驗室的新化合物,所有的國際會議都投入於爭論它們該怎麼命名。一八九二年的日內瓦會議,與一九三○年的國際純化學和應用化學聯合會的列日命名原則(Liège Nomenclature of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IUPAC)便成功創造了化學的國際語言;然而,它們為了專一性也犧牲了實用性。分析化學家或許能接受「(5 α,6 α)-7,8-didehydro-4,5-epoxy-17-methylmorphinan-3,6-diol diacetate」這樣結構精確的IUPAC命名,用它來稱呼一顆合成止咳藥,然而對於開立處方的醫師以及依此領藥的藥師與病人來說,這無疑是自討苦吃。做為現代化學藥物的搖籃,瑞士與德國的化學公司為自家新產品發明了好記的商標或商品名來繞過這個問題。德國拜耳藥廠(Farbenfabriken Bayer)就把上述止咳藥命名為簡單好記的海洛英(Heroin)。此外,拜耳也把知名的退燒藥水楊酸(acetylsalicylic acid)命名為悅耳且帶有樂觀意味的阿斯匹靈。同樣地,在人力稍微不足的美國藥廠研究實驗室,例如派德,它們生產的合成荷爾蒙「(R)-4-(1-hydroxy-2-(methylamino)ethyl)benzene-1,2-diol」以腎上腺素(Adrenalin)為名來銷售就好多了。藥物商標簡短、悅耳、實用又好記,很適合在專一但笨重的化學語言以及臨床與藥學的實際需求之間擔任橋樑。然而,太成功的新藥商品名反而會威脅藥廠的自身利益。在一個逐漸將複雜合成藥物融入日常生活的社會,當這些琅琅上口的稱號開始流傳時,它們時常從私人商標淪為通俗語言。就像全錄與舒潔,阿斯匹靈與腎上腺素很快就變成了醫師、藥師與病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俗名(common name),讓拜耳與派德藥廠的經理相當苦惱。這個過程現在被稱為「商標通用化」(genericide,譯註:商標被通用化〔generic〕所消滅〔-cide〕),而從智慧財產權的觀點來看,如果把商品名視為私有財產,另外創造非專利(nonproprietary)的公用名,這樣或許就能保護商品名。十九世紀末,藥廠已經瞭解為這些新化合物制定第三種命名以供大眾使用的重要性。在太過專一以致讓人無法忍受的「(5α,6α)-7,8-didehydro-4,5-epoxy-17-methylmorphinan-3,6-diol diacetate」與醒目的商品名海洛英之間,它們可以再取一或多個俗名,例如二乙醯嗎啡(diacetylmorphine ,morphine diacetate)。在一九一七年的《與敵國貿易法》(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允許美國政府能獲取德國藥品專利之後,聯邦交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便規定這些藥物的美國版本只能以非專利名上市。於是,拜耳的巴比妥酸衍生物魯米那(Luminal)被改名為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佛羅拿(Veronal)則變成了巴比妥(barbital)。二○年代,少數美國藥廠開始自願為新藥設計非專利名,而一九三八年的《聯邦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案》(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也規定所有藥物都要有「常用或慣用的名字」。不過,藥物俗名仍然五花八門,缺乏管理。幾乎沒有人在意藥物是如何命名,由誰命名,以及這個名字指的是什麼。藥名的公私性質互相重疊,形成了智慧財產權聲明的難解之結,例如磺胺二甲嘧啶(sulfamethazine)這個藥名在四○年代的英國屬於俗名,在法國卻被當成商標。本章節將描述四○和五○年代的特殊時刻,一群不同的行動者嘗試為藥物世界建立秩序,讓每種新藥都能擁有真正的名字。二戰後,來自世界衛生組織、美國醫學會與其他機構的改革者試圖創造一套國際認可的通用藥名系統。這些自詡為藥物命名專家的人來自不同的產業、專業與國家背景,他們為藥名找到了理性的語言,這或許能為藥物治療創造更合理的途徑。名字與物質在全球貿易與臨床醫療當中的相互關係是本書的重要起點。在學名藥成為實際可替換的物體之前,學名必須先被所有人認定它是在指明同屬的東西。為物質命名並歸入分類系統(taxonomic systems)的過程一定會引起相對應的種/屬判斷,究竟什麼是區別不同分類的顯著差異,而什麼又是同種之間的可接受變異。想理解一個名字的含義,我們必須熟悉一群命名相似的物體的共通性(一般特質),同時也要觀察能賦予個體化與差異化的特性(專一特質)。從雜貨店買來的雞肉不一定都是有機、自然放養、草飼或無施打抗生素,但是我們能假定,所有名為雞肉的產品都來自「原雞屬原雞」(Gallus gallus domesticus),即家雞,違反這個假定的就是犯法、醜聞,與監管制度的疏失。然而,一個學名該指明哪些共通性並允許哪些變異性?這個問題仍遠遠不夠明確。正因為藥物的學名被視為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即純粹的科學性描述,是什麼藥就叫什麼名字),命名當中與生俱來的社會力量就得以隱身,並暗中坐大。統一的學名解決了在戰後出現於健康與醫藥新交界的各種政治經濟學問題,像是定義了藥物在全國與國際間流通的商品型式,劃定了醫藥市場在私人與公共監管模式之間的界限,以及馴服並合理化在二十世紀中期蓬勃發展的「藥物叢林」。統一的學名是科學家與醫藥從業者數十年來的計畫成果,他們相信理性語言能為藥物世界合理地建立秩序;這樣的樂觀精神和生物醫學國際主義不謀而合,後者強調了在戰後初期成立世界衛生組織的重要性。某方面來說,這個計畫意外地相當成功。然而在其他方面,它卻徹底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