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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11歲女童胸部判緩刑 法官命他去「精神治療」

圖為台北地院。記者王聖藜/攝影
圖為台北地院。記者王聖藜/攝影

蕭姓男子將手伸入11歲女童衣服撫摸她胸部被訴,法院審理時認罪,台北地院今天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蕭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付保護管束,並依執行檢察官指示前往醫療或心理諮商機構接受精神治療。可上訴。

去年3月17日,蕭見11歲少女懵懂無知、不易防備,尾隨她進入社區,以借廁所為由進入她家,佯稱要「做醫療」、「按摩」,將雙手伸入少女的衣服內撫摸胸部;少女受到驚嚇後哭泣,蕭旋即離去,少女被害後打電話給父親,由父親陪同報警,檢方起訴蕭,法院開庭,蕭認罪。

法官審理認為,蕭案發後賠償被害人家屬40萬元,雙方和解,判決前履行完畢,證明蕭積極彌補過錯,加上被害人父親同意給蕭自新的機會,因此,就算判蕭法定最低刑,刑度還是嫌重,認為蕭的案子可引刑法規定減刑。

判決指出,蕭思慮欠周而犯罪,犯後勇於認錯,確有悔悟之心,被害人父親也表示不希望蕭入監服刑,同意緩刑判決,但希望他能去治療;為避免再有相同犯行,先判蕭緩刑5年,但命他緩刑期間內應依執行檢察官的指示,前往醫療或心理諮商機構接受精神治療、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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