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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捐贈行天宮9戶房產訴訟未完!「2種宣告」是失智長者保護傘,再困難都要帶就醫

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

台北行天宮爆失智翁捐行天宮上億房產爭議。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林俊良攝影
台北行天宮爆失智翁捐行天宮上億房產爭議。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林俊良攝影

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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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89歲張姓老翁2022年底時,將總價逾億元的9戶房產全都捐贈行天宮,張姓老翁養女得知後,向行天宮提出刑事及民事訴訟。

失智翁捐9戶房產給行天宮 訴訟持續

刑事部分

養女指控,行天宮董事長吳岳羽明知張翁失智,詐騙張翁捐贈房產,提告準詐欺得利罪。台北地檢署傳喚志工、公證人及相關人員,調閱公證錄影後,認定張翁捐贈時無精神障礙或辨識能力不足,在今年5月認定吳男犯嫌不足不起訴。不過養女聲請再議獲准,高檢署認為北檢偵查未完備,7月發回北檢,北檢已分案續行偵查。

民事部分

張翁因心智缺陷等疾病,2023年11月底已被士林地院裁定受監護宣告,由養女擔任監護人。養女主張,張翁雖在2022年11月30日與行天宮簽署捐贈契約書並經公證,但張翁2022年受精神疾患所苦,時常語無倫次,已精神混亂而無辨別事務的能力,導致無法法律行為,因此雙方贈與契約、移轉登記無效,提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台北地院法官調閱張翁在各家醫院的診斷、2023年9月的精神鑑定報告,及鑑定醫師到庭證稱,張翁自55歲起即長期出現被害妄想,加上失智症惡化,早已影響其理解與判斷能力,診斷張翁為失智症、慢性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此2種疾病都是慢性疾病。張翁後來一直沒有就醫,到2023年9月間精神鑑定時仍然有上述症狀,可見疾病應該涵蓋20年至30年之久,推斷張翁在2022年11月30日簽訂捐贈契約時,當下的現實理解與判斷能力已經有障礙。

台北地院認為,張翁於2022年7月間的病徵,已有妄想、懷疑被害、邏輯思考鬆散、不具法律辨別能力,後續在受監護宣告前的2022年11月30日作成簽訂捐贈契約的時間點,已受疾病影響,處於精神錯亂狀態、欠缺辨識能力,判決捐贈行為無效,行天宮需塗銷2戶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另7戶由士林地院審理中。

刑事訴訟跟民事訴訟的結果為何不同?

民法第 75 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法條所說的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以成年人來說,是指受監護宣告的人做的決定無效。即使在做決定時不是受監護宣告的人,但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時所做的決定也是無效。

民庭法官依據鑑定醫師證詞及資料證據,推斷張翁在2022年11月30日簽訂捐贈契約時,精神狀態應該是涵蓋在疾病中,推斷他當下的現實理解與判斷能力已經有障礙,因此張翁在2022年11月30日簽訂捐贈契約時,雖然沒有被監護宣告,但已處於精神錯亂中,所以判定捐贈契約無效,行天宮須返還2戶房產,此為民庭法官根據調查的資料所作的心證,同樣的就醫病史,為何刑事檢察官卻以不起訴處分呢?

因為精神錯亂的人並不一定會無時無刻都在精神錯亂中,精神錯亂有可能只是斷續而非連續。地檢署根據志工、公證人及相關人員,調閱公證錄影後,認定張翁捐贈當時無精神障礙或辨識能力不足。也就是說地檢署並不否定張翁存在的慢性精神疾病,而是認定張翁在做贈與契約公證的當下並無精神錯亂的狀況,因此行天宮並無詐欺、詐騙房產等不法情事,所以才會出現刑事、民事結果不同。

在法庭上呈現的證據及資料,不一定都是顯而易見、鐵證如山,不同的法官會有個別的自由心證,推斷事情的原委再來下判斷。目前台北地院判行天宮應返還2戶房產,但另外7戶房產是在士林地院審判,未來士林地院的判決結果如何,我們目前還不可得知。

不過確定的是因為刑事不起訴處分,所以養女無法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民事訴訟的裁判費,因此總共9戶房產價值上億,養女民事訴訟需繳納約一百萬的裁判費。

這種事情能避免嗎?

養女向媒體宣稱,幾年前母親過世後,父親性格大變,2人時常爭吵、關係緊張,後來養女還搬出去住。社工及慈濟師姐會定期探視張父,他們都建議養女要帶父親去看精神科,但父親始終拒絕就醫,也就無法申請監護宣告。

如果養女在張翁精神狀況問題發生時就協助就醫,並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即使初期張翁狀況無法符合監護宣告的標準,但若能裁定輔助宣告,後面的事情也就不會發生。因為即使是輔助宣告,依民法第15-2條規定,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也要經輔助人同意才有效力,比如說:贈與,不動產買賣、借貸等。

房產贈與行為發生在2022年11月,事隔3年直到今年(2025年)民庭法官才裁定行天宮須返回2戶房產,另外還有7戶房產等待審理中。又因為無法刑事附帶民事訟訴,只能直接打民事訴訟,價值1億的訴訟標的約須繳納約100萬的裁判費,雖然勝訴後裁判費可以由敗訴方負擔,但是裁判費必須先繳出去,若之後被告提起上訴,到最終判決下來恐怕會曠日廢時,若有民眾無力負擔高額裁判費而無法提告,那贈與出去的房產要討回來就無望了。

拖延就醫沒申請「監護宣告」 花錢花時間也恐要不回房產

家中有精神錯亂疾病或失智症的病人家屬,應該都能體會帶病人就醫的難度,但是若因為就醫困難,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就醫鑑定及申請就一直拖延,當病人做了損害自身權益的法律行為,造成損失後才想要追討,往往事倍功半,損失還可能會追討不回來。以張翁為例,為了追討房產,2023年養女仍然排除萬難帶張翁就醫而成功申請監護宣告,如果當年早早堅持做對的事,雖然帶病人就醫很困難,但當年好好面對,今日就不會有這麼多波折,花錢花時間還要擔心要不回房產。

張翁捐贈的對象是行天宮,因為被告知名度高又有財力,養女只要有財力先行繳納裁判費,經過耗時費力的訴訟程序後,只要打贏訴訟,仍然可以拿回房產及裁判費。但是若有病人將房產贈與一般人,被告又在訴訟中將房產出售給不知情的第3人,然後將現金脫產,那麼就算打贏官司也可能拿不回損失及繳出去的裁判費,只能換發債權憑證,然後期望以後有朝一日,被告名下有財產時能執行得到,損失何時能追回?真的是未定之數。

另一案例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重要性

也曾有老翁一次向建商購買10間預售屋,後來建案開工,老翁繳了幾期的工程款後積蓄用罄,建商要沒收老翁已繳的近千萬工程款時家人才知情。家人主張老翁有精神錯亂疾病,購屋契約無法律效力,建商應退回已收款項,因此家人提起民事訴訟。後來經查老翁之前就有精神科就醫紀錄,但疫情期間中斷就醫、停止服藥,購屋行為剛好發生在停止服藥的期間,且經醫師證稱,老翁在簽訂契約當下應是處於精神錯亂、無意識狀態。經過數年的訴訟程序,民庭法官推定老翁所簽訂購屋合約是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判決買賣契約無效,建商應返還老翁已繳的購屋工程款。這個案例的老翁原本就有就醫,如果家人可以在事前就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就算那時老翁還未達受監護宣告的程度,但是若可以裁定受輔助宣告,都可以保護老翁的財產,不用等到日後遇到問題時再曠日廢時地打官司。

現在詐騙集團猖獗,還有地面師專門詐騙老人,向民間業者設定抵押辦理房屋貸款,貸款金額一下來就又提領出來交給詐騙集團,之後繳不出高房貸本息,房屋就面臨被法拍的命運。即使家人到法院提告,就算有找到主謀,通常因為被告人數眾多,法院審理時間可能會非常冗長,經過漫長的時間判決下來,結果被告名下沒有財產、無法執行,損失無法追討回來,真是讓人欲哭無淚。

近期更有詐團以假車貸真房貸的方式,介紹融資公司先過戶低價中古車後,再以房屋設定擔保抵押,誘騙被害人簽署部分內容空白的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及銷售合約書,再將被害人房產榨乾,大部分這種案件提告後勝訴也無法拿回全部的損失。

長輩有精神錯亂或失智徵兆 再困難都要帶去就醫

看到這些案例後,我們是否該思考,長輩或家人若精神判斷能力正常,就算未與長輩同住,平日也要多關心長輩接觸的社群及議題,若有誤入詐騙集團陷阱的跡象,及早向長輩說明並阻止。若長輩已經開始有精神錯亂或失智的徵兆,再困難也要想辦法帶長輩就醫,若醫生確診有精神錯亂、判斷力下降的問題,趕快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申請,法院裁定下來後,會在戶政註記,日後受監護宣告之人做房產的贈與,買賣,貸款等行為是無法律效力的,受輔助宣告之人則須經輔助人同意才能做。

帶無病識感的長輩就醫確實不易,但晚做的代價可能要面臨冗長的司法程序,損失的房產還可能拿不回來,聰明的家屬你是選擇現在面對難題帶長輩就醫,現在就提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申請,以杜絕後患?還是等到損失發生後,再排除萬難帶長輩就醫,然後再走漫長的訴訟程序、亡羊補牢呢?

作者:陳瑀莘

CFP®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

大專盃財富管理競賽輔導顧問暨專案講師

榮獲2013保險信望愛獎優選最佳專業顧問獎

作者:陳瑀莘
作者:陳瑀莘

房產 詐騙集團 失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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