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感染新冠肺炎康復後又再度出現症狀,疑似重複感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公布國內「重複感染」定義,於發病1至3個月內,符合症狀惡化,PCR陽性Ct值小於27、或快篩陽即算;若超過3個月,PCR陽Ct值30以下,或抗原快篩陽;至於感染1個月內,不算重複感染。
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表示,「重複感染」定義昨日正式發文各縣市衛生局,請協助轉知各醫療院所最新處置原則跟定義。主要分成確診後1至3個月內,或超過3個月以上兩種情況。因為國內高過疫情高峰,常遇到1至3個月內,民眾擔心感染不同變異株,或二次感染。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天表示,由於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本土疫情於社區廣泛流行以來,疑似重複感染(reinfection)個案日漸增多,本中心經專家會議決議,訂定「COVID-19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以利醫界對符合重複感染定義之病例進行適當處置有所依循。
指揮中心說明,COVID-19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如下:
一、已解除隔離治療之COVID-19確診個案,除症狀惡化等特殊情況外,建議於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內無需再進行SARS-CoV-2檢驗。惟如於發病日或採檢日1至3個月內症狀惡化,且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且Ct值
(一)醫師可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並先比照確定病例處理。
(二)後續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稱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研判是否為新的確定病例並啟動相關防疫措施。
二、已解除隔離治療之確診個案,於發病日或採檢日間隔至少3個月後再次SARS-CoV-2 RT- PCR檢驗陽性且Ct值
(一)經醫師評估可能為重複感染個案後,應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
(二)依確定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指揮中心指出,重複感染個案之PCR陽性檢體,應送疾管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以利持續進行SARS-CoV-2變異株監測,並適時調整因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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