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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12-1條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81條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區區兩條告知條文,如何明確實行,卻困擾醫病雙方許多。
以下我舉幾個臨床實例讓醫病雙方探討評理。
案例一:一位媽媽帶5歲女兒來門診,說她女兒咳嗽已近一個月,看過許多醫師,咳嗽依然不止,運動後更加嚴重,連晚上也因咳嗽而難以安眠。我問媽媽前幾次醫師的診斷為何?皆說是呼吸道感染,我再問病人父母有無鼻子過敏及氣喘病史,得知媽媽有鼻子過敏及氣喘,爸爸有鼻子過敏,我再細聽女兒的呼吸聲,聽到有咻咻的喘鳴聲,得出氣喘的專業診斷,開出了包括類固醇的氣喘過敏藥物,告訴媽媽說她女兒有氣喘病,矚咐病患好好吃藥,並預約一週後回診。
一週後媽媽如期帶女兒回診,再見面的第一句話是:「醫生,你怎麼可以不先告訴我就開類固醇給我?」,附帶很生氣的表情。我問媽媽說她女兒病情有無好轉,媽媽說有明顯改善,但再次重問;「醫生,你怎麼可以不先告訴我就開類固醇給我?」(還是很生氣的表情)
我解釋說她女兒氣喘已久,類固醇是治療氣喘病的必要用藥,短期使用並不會有副作用,若不用可能導致疾病更加惡化,媽媽還是不接受,再度強調我要先告訴她,取得她同意才能用,又碎碎念了許久才悻悻然離去。我愣了許久,不知若我初診時先告訴她要用類固醇,她是否就會接受使用?由她在回診時聽過我解釋仍然不滿意的神情,我想她是不願也懼怕服用類固醇,即使是病情所需。我在病患的病歷上大大的註記「不要開類固醇」,心想到底醫師要告訴病患或親屬到什麼程度才符合所謂的告知義務?
每一種藥物都有許多可能的副作用,如果我告訴病患或親屬說,吃類固醇可能會造成免疫力降低、生長遲緩、滿月臉、水牛背、青蛙肚、骨頭壞死、肌肉萎縮、白內障、青光眼等,高血壓等等,不知有多少病患會安心服用,雖然發生副作用的可能性不高,但總是可能發生的。如果再把其他當時一起服用的氣管擴張劑(可能心悸、手抖、興奮,不易入眠、噁心、嘔吐、腹瀉、頭痛、煩躁不安、心律不整等)、抗組織胺(昏睡、失眠、心律不整、腸胃不適等)的可能副作用一一類訴,天大概要黑一半了。
上述的副作用,有些本質上很少發生,有些即使發生也很輕微、不妨害日常生活,有些在適當處方劑量範圍內甚少發生,醫師要如何詳細說明,考驗醫師的能耐,病患要如何取捨,依賴病患的智慧。藥物的使用是以小害除大害,不可能完全沒有副作用,但副作用往往是暫時的、輕微的。許多人(包括病人及家屬)常有談類固醇色變的恐懼感,事實上類固醇自1946年問世以來,不知已拯救了多少人命,因此有個「美國仙丹」的別名,其發現者甚至因此得到諾貝爾獎,至今它在許多文明西方國家的使用量也常高居前幾位。少了尊重並信任醫師為病患利益所做出的專業判斷,醫病平台隨時會傾頹。
這更讓我們要進一步要思考,到底醫療是不是服務業?若是,為了讓病患顧客滿意,遇到上述案例,絕對不要嚐試開出類固醇處方,若醫療是一種專業,病患應該信任醫師所做出的處置,不要過度質疑醫師所做出的專業判斷。折中而言,醫療業至少是一種必須被尊重其專業的服務業。
案例二:一位媽媽帶2歲兒子來門診,說她兒子已咳嗽、流黃鼻涕已近兩週,也看過許多醫師,咳嗽依然故我,我在診察時發現其兒子有濃鼻涕倒流的情況,開出了應該使用的抗生素,三天後回診,媽媽如期帶兒子回診,再見面的第一句話是:「醫生,你怎麼可以開抗生素給我兒子吃?」(附帶很生氣的表情),我問媽媽說她兒子病情有無好轉,媽媽說有明顯改善,但還是很不高興,我百般解釋依病情需要必須服用抗生素的原因,仍然不被接受,只好在她兒子的病歷上註記 「不要開抗生素」。
啊!衛生部長兩度公開說醫療是服務業,長官吩咐,只好從命?
(作者為林應然小兒科診所院長,載自民報醫病平台、元氣網同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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