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朱澤民】
民眾的負擔能力須以個人(或家庭)總所得,或總資產減掉負債後的淨財富為衡量依據。
此乃近代工業革命後,因分工使職業多元化;公司組織興起,公司之所有權已證券化,證券又再大眾化,民眾的投資、儲蓄管道及個人所得來源項目增加,單一項目來源的所得或財富,並不適於做為個人經濟負擔能力的指標,故廿世紀中葉後,各國紛紛放棄原有之分類所得,改以綜合所得做為經濟負擔能力依據之緣由。
若以總所得做為計徵保費依據,必須將一定期間(一年)內之所有所得合併結算,而求得該年度內應徵保費總額。
實務上,可就其每次受領一定金額(譬如1萬元)以上之各類所得,按其受領金額,依固定費率(譬如2%)就源扣繳之;至年底結算時,再依總所得(包括每次未達就源扣繳部分),與固定費率及每年應繳保險費上、下限範圍內,多退少補之。
依上述方法計算保費時,不應就所得別不同,而選擇性的對某些所得課費,而對另些所得卻不課費的差別待遇處理。譬如僅對個人租給公司行號的房屋租金收入計徵保費,而對租給個人的房屋租金收入免課;或對18歲以下與18歲以上之打工薪資,採取差異處理;甚或對超過月投保金額4倍以上之獎金,始課徵保險費的繁瑣規定。
個人保費 應依實際所得計收
任何人繳納之保費皆應依實際所得計收,庶幾才不會發生諸如:有較高月投保金額及高額獎金之主管的保險費實際負擔比率,反較月投保金額及獎金少之部屬為低的不合理現象。
亦不致在我國近四兆餘綜合所得中,花費諸多稽徵成本及人力,去掌握了96%的個人所得,但卻僅能以其中10%,約4千億元為費基計收補充保費,以致每年僅收到80餘億元保費,尚不敷健保醫療支出一星期所需之情事。
論者或謂所得之認定及金額的確定,以及年底結算工作甚為繁複,非健保局能力所及,健保局須增加數千人力及稽徵成本,才能竟其功的誇大之詞!
比對國稅資料 現行人力可勝任
事實上,只要健保局對所得之認定與國稅局採相同標準,則給付各類所得之公司行號,即可依所得稅法之所得認定標準,一方面扣繳所得稅款繳交國稅局。
另方面依同樣之基準及健保費率,扣繳保險費款繳交健保局。健保費扣繳、結算工作,不必委託國稅局代勞或代徵,健保局現行人力即可勝任,徵納雙方不須花費高稽徵成本及納稅成本。由於所得之認定標準相同,健保局只須對有疑義者,比對國稅資料即可。
目前新健保法之補充保費規定,在立法時對某些稅法上已有明確定義之所得,增加了畫蛇添足的規定,反使徵、納成本增加,及無所適從,甚或造成規避行為,以致衛生署及健保局陷入「左支右絀」、「顧此失彼」的父子騎驢窘境。
隨著經濟成長,勞動所得占總所得比重下降,而資本所得比重反增加現象,面對一年5千餘億元之保險支出,若其財源仍依經常薪資為主要計費基礎而徵收,不但加深以薪資所得為主要收入者之負擔,更使保費收入之成長彈性偏低,以致在未來10年中,保險支出每年約有250億元之成長,但保費收入每年卻僅有100億元左右之增加。
若未來5、6年內未有積極措施,保險費率即會超過法定6%上限,而須限縮給付(如藥品自付、小病自付等),並使弱勢增加負擔。收支一旦短絀,3、4年內累積赤字即可達千餘億元!凡此皆顯示現行保費稽徵制度既不公平,又缺乏成長彈性,而須大幅、盡速修訂。
(作者為健保局前總經理、景文科技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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