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良/醫療糾紛救濟 應比照藥害及疫苗接種傷害
由於目前台灣缺乏有效的家庭醫師制度,一般人生病時就得將健康、身體及尊嚴,交給可能首次謀面的陌生醫護人員;加上醫病間高度資訊不對等,患者很難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判斷醫師的診斷或醫療建議是否適當,因此醫師的態度、行為,甚至一個眼神或動作,都很容易引起患者的懷疑,不知道醫師的作為是為了收入還是病患的健康。
訴訟冗長 醫病都痛苦
而醫療本來就有很高的不確定性,醫療的結果必然會有與病患預期不同的可能性。目前醫療過失屬「刑法伺候」,因此一旦發生醫病糾紛,而病家對醫院的處理不滿意,多是先告刑事,以求「由刑轉民」獲得賠償,造成三輸。
病家訴訟時間冗長,常是2到10年的痛苦折磨,若尋求政治人物或黑道介入,只會使狀態更加複雜化;當事的醫師更是痛苦無比,甚至因害怕病患多是麻煩製造者,而大量執行防衛醫療,造成醫療浪費,也增加病患就醫的折磨;社會也因此付出極大的成本。
醫糾處理 首做專業評估
醫糾其實不過三類,一是故意,這至少屬於刑事的傷害罪,當無疑義。雖有案例,其實少之又少(本人在衛生署長任內,對此類極少數醫師,在行政上廢止其醫師證書)。
第二類則為過失,應注意而不注意。問題是誰能無過,醫師是人非神,施醫數十年,連一次疏忽都沒有,未免強人所難。若全由刑法處置,造成醫師恐懼施醫,絕非社會大眾之福,應改為由民事賠償。這也是國際慣例,為此次修法的要點。
第三類則為依目前醫學指引執行的醫療,但後果卻與醫學上預期不符。此時應依照目前運作良好的藥害救濟及疫苗接種傷害救濟的精神,給予救濟,而非補償。
醫糾處理首要之事是進行專業評估,是否為過失。此舉除釐清責任外,還可以之為案例,以改進醫療作業。若確有過失(因果關係),可先行調解以獲得補償,但病家仍有權利進行訴訟。此雖為醫界所不能接受,然而病家訴訟權利為憲法保障,恐不能排除,但應規定在接受補償後,若仍要尋求訴訟,必須先歸還補償金,如此當可減少若干訟源。
救濟請求 需有因果關係
至於第三類則爭議最大,若干團體主張只要不能「完全排除因果關係」就應「救濟」(萬萬不可補償),但如此則幾乎每個死亡案件均可提出救濟請求,導致增加訟源及財力無法負擔。應比照前述藥害及疫苗救濟法,要有因果關係才可救濟。
至於財源,「故意」當然由當事醫師(醫院)負擔,補償則醫界負擔若干比率是必要,但不必依發生科別多寡而負擔不同。因為少發生科別,通常也是較不辛苦的科別,與醫糾多的科別共同分擔,顯示醫界休戚與共,也是美事。救濟,則應比照藥害救濟及疫苗接種傷害救濟,由提供醫療處置者支付部分,其餘由社會大眾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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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良
前衛生署長、亞洲大學榮譽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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