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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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健康
離婚率逐年攀升,也有不少女性發現自己在離婚、分手後已懷有身孕...這時候身分證上已無配偶,該怎麼辦呢?
如何判斷媽媽具有「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之情形呢? 律師表示,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函文志中提到「目前國內婦產科醫師多秉持尊重病人夫婦之意願,若在詳細告知該夫婦病人懷孕狀況後,該對夫婦經過慎重思考認為懷孕或生產會造成影響,則婦產科醫師會予以尊重再加以進一步處理。」經過合格的婦產科醫師的諮詢,並告知程序後,媽媽便可以請醫師施行人工流產手術。
至於有關婚生子女的認定方式,律師表示,民法第1062條第1項提到:「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如果推算結果不符合,民法第1062條第2項也有規定:「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因此只要能提出相關證明,證明寶寶的受胎日是在出生日回溯第302日前受胎,則寶寶仍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當然現在醫學技術發達,也可以透過檢驗DNA的方式來認定這個寶寶是不是婚生子女。
前夫必須負起扶養的義務一旦確定寶寶為婚生子女,前夫就有責任負擔支付生產和教育等費用。律師表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會因為離婚而有所影響,所以爸爸當然有扶養的義務。若父母都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寶寶的扶養費用都應該分擔,如果只是由媽媽一方單獨扶養,媽媽仍然可以請求男方償還他所應該分擔的扶養費用。至於扶養費給付的方式,在經過法院判決後,可用一次或分期的方式給付。
親權=監護權?一般人在離婚之後,最關心的應該就是孩子的「監護權」歸誰了。但是事實上,大家掛在嘴邊的監護權,並不是真的「監護權」,正確的說法應該是「親權」才對!律師表示,親權並非監護權,因為民法上所謂的「監護」是專指父母雙亡,或事實上都不能負擔對子女權利義務時,法律上會任命其他人士或機關團體,擔任照顧未成年子女工作的制度。而父母離婚時,並非都不能行使對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所以當然不能稱為「監護」囉!
經雙方約定或法院酌定,由媽媽行使對寶寶的親權
媽媽可以攜帶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證明文件(例如:雙方之協議書、法院之判決)申請更改寶寶的稱姓。
決定寶寶要從母姓後,要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約定子女從母姓的,在申請出生登記時必須備妥下列文件、證明:(1)戶口名簿。(2)出生證明書。(3)印章。(4)約定書。(5)母親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
1.接回扶養義務人家中扶養必須支給一定生活必需品或費用,例如:約定定期給付與不定期給付,按月給予生活費及給予一定之財產,供扶養權利人自行使用收益等各種方法。 2.依照扶養程度扶養依照寶寶的需要,和父母親的經濟能力和身分,決定所需支付的必需品與費用。
責任編輯/曾禮純 整理「離婚,才發現懷孕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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