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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拿回來的眼藥水過期11年?原來台日標示不一樣

陳媽媽出示醫師開立的眼藥水,有效日期標示為「200701」,極易引發誤解。記者蔡容喬/攝影
陳媽媽出示醫師開立的眼藥水,有效日期標示為「200701」,極易引發誤解。記者蔡容喬/攝影

高雄陳媽媽日前因小孩假性近視,到某眼科診所檢查,醫師開給藥水後,她回家幫孩子點了2次,直到要點第3次,才赫然發現藥水瓶上的有效期限標示為「200701」,讓她當場嚇傻「怎過期11年?」

陳媽媽憤而回診所理論,經藥師解釋,才知該日本廠牌藥水的標示格式與台灣不同,保存期限的「年」僅秀出西元年分後2碼,所以正確期限應是2020年7月1日。該診所說,特定廠牌日期標示的確容易讓人誤會,但僅少數患者會詢問。

高雄市衛生局藥政科科長郭垂香說,國內使用藥品除台灣自製,也有不少歐美、日本進口用藥,因目前進口藥品不得更改包裝,若該診所藥水有效期限易引發病患誤會,應在診所內另貼公告說明,讓領藥民眾安心。

陳媽媽認為,台灣習慣使用的有效期限是由左而右標示年、月、日,如果進口藥品的標示格式跟台灣不同,就不該被動等病患來問,而應先告知病人如何判讀,衛政機關也須規範藥品統一標示日期格式,否則易引發無謂恐慌。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藥局主任張秀美表示,目前醫療院所使用藥品雖經藥品查驗登記審查合格,但保存期限的日期標示格式不盡相同,不只常有病患回來詢問,有時連藥師配藥時都要再次確認。

張秀美說,衛福部今年3月已發文給藥廠及供藥商,要求日期標示應將西元年分4碼全數露出;若日期標示為由右至左,也應在藥品外盒上加註標示法,未來日期標示引發誤解的情況應會大為降低。

假性近視 藥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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