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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產品輸台 須附官方產地證明

日本核災區食品輸台引發國人恐慌,食品藥物管理署昨訂出日本輸入食品的兩項公告內容,並送行政院公報刊登,最快二天後公告,公告卅日起正式生效。也就是五月中旬以後,日本產品皆須檢附官方產地證明文件,才能輸台。

立法院上個月底要求日本輸入食品需附官方證明,食藥署昨天完成包括「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官方產地證明文件」及「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兩項公告,日方需符合我國規定,食品才能申請輸台查驗。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潘志寬表示,未來日本產品輸台,依法必須檢附日本官方或其授權機構出具的產地證明文件,產地連同都、道、府、縣,皆須清楚標示。另外,為保障嬰幼兒食品安全,特定區域的輸台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糖果、餅乾及穀類調製品等,也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

潘志寬強調,核災五縣的福島、群馬、壢木、茨城與千葉生產的產品,目前仍未解除禁令,依舊暫停輸入台灣;前述兩項公告正式生效實施前,食藥署對於日本輸台產品的產地標示也會持續嚴格查核。至於,核災五縣以外的產品,包括生鮮冷藏蔬果、冷凍蔬果、活生鮮冷藏水產品、冷凍水產品、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礦泉水、海草類及茶類製品等九大類產品,食藥署將持續逐批查驗。

潘志寬提醒,食品輸入業者須誠實申報,若發現申報不實,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者,最高可處三百萬元罰鍰;如果違法進口核災五縣產品,最高可罰二億元,並移送檢調偵辦。民眾如有疑問,可上食藥署網站查詢:http://www.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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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 嬰幼兒 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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