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食藥署回函台南地方法院,無法確認「保險粉」對人體的危害。食藥署昨天表示,俗稱「保險粉」的低亞硫酸鈉,可作為合法食品抗氧化劑或漂白劑,但不得用於新鮮蔬菜與水果,業者違反食安法事證明確,但檢方函詢時未說明清楚,所以才回函無法確認危害。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薛復琴表示,去年四月十日收到台南地檢函詢,文中僅寫「保險粉(低亞硫酸鈉),上開工業級之保險粉是否曾於國內供作飲食,且經證明對人體健康無害?」薛復琴表示,檢方函詢並未明確說明保險粉用於何處?從何而來?添加含量為何?
因此食藥署回函:「依規定工業用低亞硫酸鈉,未經查驗登記,無法得知其純度、雜質等資訊,是否符合食品添加物的標準,但依規定不可用於食品添加物中使用。」「依現有資料無法確定保險粉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情形,現也缺乏保險粉用於蔬菜漂白、防腐是否會危害人體健康之文獻資料。」
薛復琴解釋,食品添加物規範複雜,添加在不同食品有不同規範,低亞硫酸鈉可合法用於金針乾製品或脫水蔬菜的防腐或漂白等,但不能用於新鮮蔬菜、水果。薛復琴表示,業者拿低亞硫酸鈉洗豆芽菜,已違反食安法。
食藥署指出,台南地方法院可依業者犯行時間,以當時的食安法開罰。若在民國一O二年以前,販賣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若確認對人體危害,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以現行食安法,則可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行為輕微者,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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