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安法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逾有效日期」,董氏基金會營養組主任許惠玉表示,有效日期是個法律名詞,但業者說了算,標了等於沒有標。她說,食安法規範的是包裝食品,並非散裝食品,不應該用同樣的標準,需要有其他的法源,否則這樣的管理對食安來說,就是一種荒謬。
行政院上周邀集各部會召開肉品標示管理協商會議。會中決議會邀集賣場超市開會,「試辦」、「鼓勵」進口雞肉業者標示屠宰日期。
不僅是屠宰日期,連現行要求標示的有效期限都須重新審視。許惠玉表示,若干年前查核肉品冷凍廠,當時並沒有肉品的有效期限,詢問業者該如何分辨,得到「無法分辨」的答案,因此就從「出貨的那一天」就當作有效保存期限起始日,當初建議,必須想辦法要求業者至少標示進貨日期。
她認為,現行食安法規要求做有效期限標示,但標示連專業人員都無法評估,業者最後只能散裝肉品自己亂標,這樣的標示不僅沒有意義,根本是莫名其妙。
許惠玉表示,食安法應該做調整,這是一個包裝食品的規範,但散裝食品怎麼標?業者、製造商該從何判斷,到底雞肉應該標示六個月還是兩年,完全業者說了算,現在的制度不僅不公平也顯得荒謬,她認為都是做給稽查人員看的。她建議散裝食品要另外制定規範,必須有系統、有規劃去處理這件事情,否則一個沒有根據的有效期限,是想要糊弄誰?
許惠玉說,所有的散裝食品都有同樣的問題,應標示清楚來源國,食安是基本人權,應該先能辨別是哪裡來的肉,國產肉再去分級,透過標示揭示;僅鼓勵業者賣場標示進口雞肉的屠宰日期,這根本是個模擬兩可的答案,消費者還是無法從市面上的雞肉去辨別來源。
在台北市餐盒食品商業同業公會擔任理事長陳明信表示,能夠有法律約束力最好,現行的國產雞肉市場規範比較嚴謹,但國外進口雞肉非常多,它們從屠宰後運送到台灣來,幾乎換了一個身分,國外低價雞肉大量傾銷到台灣,造成國內雞肉市場競爭力就會下降,自助餐、小吃店基於成本考量就會採用進口雞肉,但政府必須保護台灣消費者,到底買了甚麼東西、吃了甚麼,消費者應該有知的權利。
陳明信表示,他認為鼓勵業者賣場標示進口雞肉的屠宰日期,約束力道不足,以團膳來說,國產雞肉雞價格一公斤約90元,但進口雞肉約40元,價差一倍以上,雙北市的學校午餐因為價格足以支撐購買國產CAS雞肉,且採購合約規範也嚴格要求;但雙北以外的縣市,在學校午餐的採購價格考量,就不見得能夠做這樣的規範;肉品甚麼時候屠宰的應該要清楚揭示,且來源清楚,才能讓消費者決定要不要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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