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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生命想自己做主 醫:明年快去預立醫囑

簽署DNR接受安寧療護,能讓末期病人走得更有尊嚴。 記者鄧桂芬/攝影
簽署DNR接受安寧療護,能讓末期病人走得更有尊嚴。 記者鄧桂芬/攝影

醫師不是神,醫療也非萬能,當醫療團隊用盡全部醫療方法仍無法挽救,近期即將死亡或僅能依賴維生設備,且長期處於無意識狀態的病人醫療,就稱為無效醫療。此時會透過疾病嚴重度及死亡預測,判定病人處於生命末期。

台北榮總重症醫學部部主任周嘉裕強調,當患者接受再多醫療也沒效果,維持無效醫療,其實只是讓病人受苦、無法善終。為減少病人受苦,醫院就會詢問是否要簽「拒絕心肺復甦術(DNR)」同意書,當需要急救時「不電不壓」,也不提供洗腎、插管、葉克膜、幫浦、靜脈營養、抗生素等積極治療。

周嘉裕說,DNR的推動,是自2000年我國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後,賦予國人在臨終時的選擇權利,並且可將此意願註記在健保卡的晶片當中,當民眾面臨疾病末期,醫師即可透過健保卡得知意願,進一步與家屬溝通提供病患安寧療護服務。

但是,DNR推動至今18年,簽署並註記於健保上者並不多。

周嘉裕解釋,是因傳統孝道文化束縛,或認為談論臨終死亡問題太穢氣,許多患者並沒有在插管前或意識清楚時表達放棄急救意願,不只無法自己決定,也有子女會堅持救到最後一刻,反而拉長受苦時間,也失了尊嚴。

周嘉裕認為,除了生命教育及死亡哲學等宣導要再更加推廣,若政府能像推動65歲以上長輩疫苗接種一樣,積極要求投保全民健保的民眾,每人都能先簽DNR、註記於健保卡上,就能有效維護每名病人的醫療自主權。

周嘉裕強調,即使病人希望接受心肺復甦術急救,這也應該是由病人自己表態,而非由家屬代為決定。若沒在患者還健康之時做決定,當沒了意識,或發生重大意外、心智退化,等於需家屬代為決定,違背病人的自主權。

我國2015年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法案即將於明年元月6日上路,是亞洲首部「自己醫囑自己訂」的先進法案。

周嘉裕說,這不只是末期病人臨終前選不選擇放棄急救,也能事先預立醫療決定,若不幸成為末期病人、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發生不可逆的昏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疾病,選擇不進行維持生命的治療或灌食。

「自己預立醫療決定真的很重要!」周嘉裕感慨,求死的時候不痛苦,是每一個人的心願,但有一種痛苦可以忍受,就是別人的痛。

周嘉裕說,他執業多年,看過太多家庭子女為了爭產,即使長輩病況接受再多醫療也沒用,也寧可違反長輩意志,使長輩拖磨受苦,就是為了爭取時間把財產轉移,凌駕病人自主權,讓醫護看了都很不捨。

周嘉裕呼籲,政府應在病人自主權利法即將上路的這半年期間,積極宣導預立醫療決定之重要性,讓全國老小建立概念,維護自己的醫療自主權。

在法案上路前,民眾也可到各大醫療院所諮詢DNR的簽署方式。只是,表單有「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名詞又長又拗口,不過其實可以分清楚。

衛福部立南投醫院放射腫瘤科主任翁益強說,「意願書」都是由病人本人簽署,「同意書」則都是由家屬簽署。按法律位階,意願書高於同意書,但也需在2名醫師判定為末期病人後,意願書才生效。

若病人生前有指定親友為醫療委任代理人,一旦病人意識不清楚,代理人即可為病人做決定,此時簽署的也是意願書。若末期病人未成年,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替簽署的也是意願書。

至於家屬同意書的效力,是在病人意識不清楚,但曾口頭告知家屬不要施行生命搶救,才能生效。而且誰簽署同意書的法律效力,也有分級,按照民法規定,配偶同意書最具效力,依次才分別為子女、直系尊親屬、兄弟姊妹。

安寧緩和醫療 D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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