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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芳銘指出,這一批邊境檢驗不合格品項,各有3批由輸入業者「駱洋股份有限公司」報驗的印度胡荽籽及馬芹籽,檢出多種殘留農藥,含量超標,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食藥署針對「綠活企業有限公司」在邊境調整為加強抽批查驗,抽驗比例為20%至50%,「駱洋股份有限公司」在邊境調整為逐批查驗,抽驗比例為100%。
「駱洋股份有限公司」報驗的印度胡荽籽及馬芹籽,檢出殘留農藥多達16種,包含得克利介於0.07至0.16ppm、賽洛寧0.04ppm、亞滅培介於0.30至0.36ppm、亞托敏介於0.09至0.11ppm、貝芬替介於0.20至0.29ppm、可尼丁介於0.15至0.21ppm、氟尼胺介於0.22至0.30ppm、菲克利介於0.09至0.11ppm、佈飛松介於0.30至0.42ppm、賽速安介於0.09至0.11ppm、脫芬瑞介於0.12至0.14ppm、三賽唑0.05ppm、芬普尼介於0.005至0.006ppm、陶斯松介於0.37至0.47ppm、賽滅寧介於0.07至0.09ppm、愛殺松介於0.06至0.09ppm。
劉芳銘強調,依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陶斯松為不得檢出,應低於檢測方法的定量極限0.03ppm;三賽唑、愛殺松皆為不得檢出,應低於檢測方法的定量極限0.05ppm;亞滅培、亞托敏、貝芬替、氟尼胺、菲克利、佈飛松、賽速安、脫芬瑞、得克利皆以檢測方法的定量極限0.05ppm為法規容許值;賽洛寧、可尼丁、賽滅寧以檢測方法的定量極限0.03ppm為法規容許值;芬普尼以檢測方法的定量極限0.002ppm為法規容許值,這6批印度的胡荽籽及馬芹籽必須退運或銷毀。
除了印度輸入的香辛料,自美國進口的「糙米」、日本的「抹茶粉」、肯亞的「茵陳蒿」、玻利維亞的「綠豆」也驗出農藥殘留含量不符規定。另有1批由輸入業者「綠活企業有限公司」報驗的法國核桃油,檢出銅葉綠素A 0.1 ppm,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此產品為非表列准用的範圍,這批法國的核桃油必須退運或銷毀。 此次檢驗主要問題是自印度輸入的胡荽籽和馬芹籽檢出16種農藥殘留超標,顯示這些產品不符合我國的農藥殘留標準,影響食品安全。 食藥署對於不合格的產品採取了攔截、退運或銷毀的措施,特別是對於檢出違規農藥的1400公斤香辛料進行處理,以維護消費者的食用安全。 食藥署針對不合格產品的輸入業者調整檢驗比例,將某些業者的檢驗比例提高至20%至100%,以加強對農藥殘留的查驗,確保消費者安全。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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