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將清運到的舊電鍋贈送拾荒婦,遭訴貪汙,引發社會議論,士林地院歷經2個月審理,今早宣判黃男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全案源於,黃男任職於台北市環保局北投區清潔隊,去年7月26日清運垃圾時,見民眾丟棄的舊電鍋外觀正常,帶回家測試也可正常使用,想到新北市一名拾荒婦曾說,她用瓦斯爐煮飯容易煮焦,便將舊電鍋贈送婦人使用。
未料,清潔分隊接獲舉報「有人把回收來的東西帶回家」,清查後要求黃男自首,黃男也購買新電鍋跟老婦換回舊物,檢方清查認定,就電鍋殘值雖僅剩32.56元,黃男仍涉嫌貪汙治罪條例「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罪」,偵結起訴,考量黃男犯後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建請法院減輕其刑。
庭審時,黃的律師主張,黃在清潔隊任職30多年都很守規矩,是出於好意幫助弱勢,一時失慮觸法,造成損害的金額極低,卻面臨貪汙罪,屬情輕法重,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
檢方主張,就算拾荒婦真實存在,黃所為仍屬不法,是「慷他人之慨」,幫助別人不需用此方式,雖黃男造成損害輕微,應依法減刑,但非免刑,避免鼓勵「義賊廖添丁」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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