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本月預告修正「助產機構設置標準」,為該設置標準繼去年底提出修正版本後,第二度修正。該設置標準前一版本內容,針對助產所規範,依從事接生與否規範,引發部分助產師、助產士誤解為「不接生也能開助產所」。衛福部照護司說明,本次修正內容依國際趨勢,增加助產所空間與設備設置彈性,並取消業務範圍文字,相關事項回歸「助產人員法」規範。
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林桂美表示,上一版本設置標準規範,內容依是否執行接生業務,而有不同空間、設備規範,導致各界誤會為「開業助產士可不必接生」,經與衛福部討論、與開業助產士溝通後,本次修正版本文字只以空間環境為主軸,且簡化對開業環境的限制,除消弭疑慮外,也讓開業助產所可從事多元業務。
現行助產機構設置標準,要求助產所需設有產房、觀察室、觀察床、嬰兒床、產台、保溫箱等硬體設備,本次修正版本,則改為要求設置「可供產婦待產、生產、恢復之空間」。
衛福部照護司指出,因應國際趨勢,不再要求產婦待產時在某一空間,分娩時需移動至另一空間,而是以同一空間、多元功能為基礎,由工作人員移動,產婦可持續待在舒適環境,不少助產所已打造類似居家環境,可讓產婦舒適生產,沒有醫療帶來的緊張感受,盼增加空間設置的彈性。
衛福部照護司說明,上一版本助產機構設置標準,衍生助產人員業務爭議,衛福部邀集助產團體及開業主產所人員討論後,決定讓助產人員業務內容回歸母法規範,依助產人員法,助產機構登記開業,需向地方政府衛生局申請現場勘查,只要符合規定且由合格助產士開業,一般都會核予登記,助產所業務多元化,有協助在家生產、與醫院配合等模式,實務上不會要求一定在助產所生產。
林桂美指出,開業接生助產士多數年事已高,以六、七十歲者居多,他們退休後,助產所需更換負責人,重新申請審核,盼透過設置辦法修正,讓助產所設置更為多元簡易,讓有能力的助產人員更願意服務社區婦女,目前醫院已面臨醫療人員吃緊現況,若助產士能投入婦女子宮頸抹片、高危險產婦關懷等任務,可活絡社區,對民眾健康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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