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羅姓女子在補習班擔任行政人員,她不滿9歲女童沒依她方式訂正考卷,就拿藤條打到她腦震盪,女童起先隱忍後才坦言「怕功課更多、下次被打更用力」,法院刑事依傷害罪判羅女3月,民事判羅女應給付女童及家長一共10萬2450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羅女2023年6月28日在補習班指導9歲女童時,認為對方沒依其指導解題就心生不滿,竟拿藤條打了女童頭部好幾下,造成她頭部挫傷、腦震盪。
當時家長發現女童的6歲妹妹遭羅女毆打成傷報警,女童這才反應先前也曾遇害,姐妹同時在補習班遭暴力對待一事這才曝光。
台中地院刑事庭審理時,羅女否認犯行,辯稱沒有拿藤條打人,女童傷勢不是她造成;女童證稱,她從1年級就去補習班,如果羅女教過但學生寫錯,或沒照她方式去寫就會被罵、被用藤條打,當時被羅用藤條棍子敲頭3下。
女童還說,回家沒告訴爸媽,是怕羅功課出更多、下次打更用力更多下,後來是妹妹也被打才報警,自己也因為頭暈、想吐才跟媽媽說自己也被打;另有驗傷、學校輔導紀錄等佐證。
刑事庭認為,羅女僅因指導檢討考卷不滿就訴諸暴力,且其犯後狡辯、沒和解,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她3月徒刑。
女童及家長再提民事訴訟,主張醫療、精神撫慰金等一共向羅女求償30萬2450元;對此,羅女沒出庭辯論,僅具狀表示對醫療費無意見,但精神撫慰金過高,請求酌減。
民事庭認為,羅女的行為和女童受傷有因果關係,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考量雙方學歷收入、侵害程度等,認為精神撫慰金以10萬元適當,連同醫療費等一共判羅應給付女童及家長10萬2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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