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醫師法規定,有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香港等國家或地區學歷者,只要經考選部審議通過,就能參與醫師國考;上述國家或地區以外學歷者,須先通過學歷甄試。為解決學歷採認爭議,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除非已是九大地區或國家合法註冊醫師並執行醫療業務五年以上,一律要學歷甄試。
此外,若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殊或緊急情事時,領有九大地區或「醫師證書」或「許可執業證明」、執行臨床醫療業務十年以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短期行醫證」,原則效期不得逾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展延。
草案也增訂「密醫條款」免罰要件,包含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的短期行醫證,或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者,但遭保留送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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