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編譯陳澄和/綜合報導】
西方國家20世紀曾致力改變安樂死的政府政策,但並沒有太大的成功,到2011年為止,主動的安樂死只有在荷、比、盧三國是合法,但「協助自殺」 (assisted suicide)在瑞士以及美國的華盛頓、俄勒岡與蒙大拿三州是合法的。以下是這幾個國家的相關政策:
比利時:比利時國會2002年9月底通過安樂死合法化的法律,2010年調查顯示,選擇安樂死的人通常比較年輕,而且男性、癌症患者居多,傾向在家中死亡。而且,幾乎所有的案例都涉及無法忍受的身體痛苦,非末期病患接受安樂死的案例極其少見。
盧森堡:國會2008年2月20日通過安樂死法案的一讀,2009年3月19日完成二讀,成為繼荷蘭、比利時之後,第三個同意安樂死合法化的歐盟國家。按照法律,末期病患在獲得兩位醫生與專家小組同意後,可以結束其生命。
瑞士:瑞士允許開立致命藥物的處方給瑞士人或外國人,再由取得處方的人主動處置藥物。但一般而言,根據1918年擬定、1942年生效的瑞士刑法115條,如果動機是自利的,協助自殺仍被視為犯罪。
美國:主動的安樂死在美國各地仍是非法,但協助自殺在華盛頓、俄勒岡與蒙大拿三州則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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