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 孫文榮秘書長提供】
在醫療環境中,每位病人不僅是治療的對象,更是擁有自主權的個體。105年總統公告,108 年 1 月 6 日開始實施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標誌著醫療體系的重大進步,旨在保障病人在醫療過程中的選擇權、知情權與自主決策權。這項法律的落實,不僅提升了病人的權益,還促進了醫療服務的品質。
病人自主權利法 提升病人四權利
在過去的醫療體系中,病人常常只是被動接受醫療決策的對象,缺乏對自身健康的主導權。隨著社會的進步與醫療知識的普及,病人對於自身健康的認知逐漸提升,對自主權的需求也日益增強。此背景下,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制定應運而生,旨在讓病人在面對健康問題時,能夠以自己的意願做出決策。
1.知情權:病人在接受任何醫療行為之前,有權獲得完整且清晰的資訊,包括病情、治療方案、可能的風險與預後等。這使得病人能夠在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做出明智的決定。
2.選擇權:病人有權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行為。這意味著醫療人員必須尊重病人的意願,無論是接受治療還是選擇放棄治療,病人的選擇都應受到尊重。
3.自主決定權:病人在面臨治療選擇時,可以根據自己的信念、價值觀及生活方式,自主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治療方案。
4.代理決定權:若病人因病情無法表達意願,可以於意識清楚時指定一位醫療委任代理人,來代為做出醫療決策。這樣的安排保障了病人在無法表達時,其意願仍能受到尊重。
病人依循四步驟 促成良好醫病合作關係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施行,對於台灣的醫療體系具有深遠的意義。首先,它強化了病人的權利意識,使病人能夠更積極地參與到自身健康管理中。其次,這項法律促進了醫療人員與病人之間的良好溝通,醫療人員不僅需要提供專業的醫療建議,還必須尊重病人的選擇,形成醫病之間的合作關係。
1.了解自己的權利:民眾應主動了解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相關內容,包括自身的權利與義務。醫療機構也應加強對病人的宣導,讓更多人明白自己的權益。
2.主動詢問醫療資訊:在面對醫療決策時,民眾應主動向醫療人員詢問相關資訊,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療選項及其風險與益處,並根據自身情況做出決策。
3.指定代理人:若民眾擔心在未來因病無法表達意願,可以提前指定一位信任的家屬或親友作為醫療委任代理人,以確保在必要時其意願能得到尊重。
4.尋求法律支持:如在醫療過程中遇到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病人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向相關機構反映情況,保護自己的權利。
落實病人自主權立法 實務操作仍有挑戰
儘管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實施為病人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權,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可能面臨一些挑戰。首先,部分醫療人員可能因為時間限制而無法充分提供病人所需的資訊,導致病人在決策過程中無法做出想要的選擇。其次,對於一些病人來說,面對複雜的醫療信息和選擇,可能會感到不知所措。因此,醫療機構應加強對醫療人員的培訓,以提高其在病人自主權利方面的認識和能力,從而更好地支持病人的自主決策。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公佈實施,是對病人權益的保障,也是醫療體系進步的重要標誌。每位病人都應該主動了解和運用這項法律,保護自己的選擇權與尊嚴。在醫療決策中,病人和醫療人員應該形成良好的溝通,攜手共創健康的未來。透過這樣的努力,病人自主權利法將能夠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讓每位病人在面對健康挑戰時,都能夠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選擇。這不僅是對病人權益的尊重,更是對生命尊嚴的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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