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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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健康
小芳與志祥結婚 35 年,育有一子一女,目前兩個孩子都尚未結婚。表面上,這是個穩定的家庭;然而,人生有時就在最平凡的瞬間,悄悄出現裂縫。
最近,志祥每天固定時間回訊息,往往久久不讀小芳的 LINE。某天,他的電腦未關,小芳無意間看到未登出的 LINE 畫面,才發現他與另一名女子有親密對話。
那一刻,小芳形容自己的心情像被冰水澆醒。她沉澱了 1、2 個月,綜合考量雙方社會地位、親友的眼光與孩子的感受,最終決定不揭穿、不離婚——至少目前不。
但她真正擔心的,是另一件事。
小芳本身有慢性病,自認可能會比志祥早離開。更重要的是,她名下的資產比志祥多很多。
她說得直接而心酸:「人我已經失去了,但我不想讓孩子連錢都失去。」
於是,她來找我討論:如果自己先走了,要如何盡可能把資產留給孩子,而不是全落到丈夫手上?
經整理,小芳夫妻名下資產如下:
圖表提供/景肇梅
(註:小芳的兩間房屋為婚後購買,不屬於娘家贈與或繼承。)
依《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若婚姻關係因死亡而消滅,夫妻婚後剩餘財產需比一比、平均分配。
小芳婚後財產:8,000 萬
志祥婚後財產:1,000 萬
差額:7,000 萬 → 除以 2 = 3,500 萬
也就是說:志祥可向小芳的遺產主張 3,500 萬的差額分配請求權
小芳剩下遺產:8,000 萬 − 3,500 萬 = 4,500 萬
此時依《民法1138條》,配偶與二名子女均分。
所以:三人各得 1,500 萬
圖表提供/景肇梅
也就是說:
.小芳留給孩子兩人加起來只有 3,000 萬
. 志祥一人取得 5,000 萬
對小芳而言,這絕不是她想看到的結果。
小芳一度想把兩間房先贈與給孩子,避免未來資產被丈夫主張。但我們討論後,她改變了想法,原因包括:
房屋購於 105 年前,若改採贈與:
.贈與稅要現在繳
.土地增值稅要現在繳
.未來孩子若賣房,取得成本按公告現值計算 → 房地合一稅非常高
→這會造成不必要的稅負浪費。
孩子還沒結婚,未來伴侶如何、小家庭如何,誰都無法預知。
若房屋提前轉名,小芳可能連居住權都保障不了。
她聽到我說的一句話後沉默很久:
「如果提前贈與,最壞的情況是——房子不再屬於你,你還可能被掃地出門。」
她點點頭:「我不能把自己逼到絕境。」
她最在意的一件事非常清楚:希望兩個孩子未來都有自己的房子,不需要背沉重貸款。
於是,我提出以下規劃方向。
.指定兩間房子分別留給兒子、女兒
.其他現金、股票採三人均分
小芳原想選擇好友,但考量: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即為遺囑執行人
.死亡後處理流程繁雜,需要能信任且成熟的人
最後決定由「兒子」擔任遺囑執行人。
小芳將所有保險的受益人:
.由「法定繼承人」
.改為「兒子第一順位」
這麼做的原因:保險金能快速到位 → 兒子能立即繳遺產稅 → 取得完稅證明 → 儘速辦理房屋過戶。
(避免陷入「有遺產,但沒現金繳稅」的困境)
若未來資產增加,小芳可以:
.設立「安養信託」
.再增加受益人指定的保單
.定期修改遺囑或更新受益人,讓規劃保持彈性。
不能。因法律賦予: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權
.特留分 1/2
這些權利無法完全排除。
但小芳認為夫妻仍有基本情份,加上父子關係良好,志祥未必會堅持主張所有權利。
她說:「我做的不是對抗,而是保護。」
小芳的故事提醒我們,婚姻可能有裂縫,但財務不應因此留下漏洞。有社會地位、有顧忌、不想離婚,也能做出保護自己的選擇。
人生沒有標準答案,但透過專業分析、了解法律與稅務規則,每個人都能找到最適合自己的道路。
作者/景肇梅
CFP® 認證國際理財規劃顧問
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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