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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夫賺大錢竟還想設局騙妻子財產?!夫妻離婚後財產該怎麼處理才好?

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

當夫妻離婚時,就可以開始計算雙方的總財產,平均計算後,多的一方要給少的一方。但繼承及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並非從婚後勞力貢獻所得,所以不列入計算。
當夫妻離婚時,就可以開始計算雙方的總財產,平均計算後,多的一方要給少的一方。但繼承及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並非從婚後勞力貢獻所得,所以不列入計算。
圖/ingimage

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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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姐跟先生結婚40年,感情一直很和睦;大約10多年前,意外撞見先生和事務所行政助理有親密舉動,才發現先生應該是和小他20歲的助理外遇了。

面對張姐的質疑,先生不承認助理是小三,但卻用個性不合,對張姐提出離婚要求,並且同意把目前居住但還有貸款的房子,當作離婚補償。然而張姐考慮孩子還小,以及自己的宗教信仰,加上離婚後也沒辦法同時照顧孩子,同時又工作來支付房貸,所以當時堅持不離婚。

先生面對張姐的堅持,採用了消極的對抗方式。先生推說自己工作忙碌,往返家中會佔去大量時間,住在事務所比較方便,但張姐知道事實並非如此,但為了這個家,張姐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過日子。

多年來,雖然偶爾有朋友說看到先生和這位助理出雙入對,但張姐單純的想,反正他過他的,我過我的,只要先生願意繼續像現在一樣,提供基本的生活費與支付房貸,自己有個地方可以住,也就不奢求太多。

最近幾個月,先生突然告訴張姐,自己的事務所經營不善,已經負債累累,所以需要要把賣房子還債,希望張姐儘快找房子、搬離現在的居住地,同時還跟張姐周轉現金,也傳了一些私人借貸証明,證明自己的確負債。

針對這件事情,張姐心理有些懷疑,因為先生一向是小心謹慎的人,怎麼一下子就背負這麼多債務,會不會是騙她?但也不免擔心,萬一真的負債,會不會自己也要幫忙還債,如此一來,不但沒有生活費,也會把這些年來的老本貼進去。為此張姐擔心得無法入睡,所以透過朋友介紹,來諮詢如何保住自己的資產。

<br />製圖/林又旻

製圖/林又旻

夫妻財產到底是共有?還是分開?

大多數人結婚若沒有特別約定,夫妻的財產就屬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有下列三種狀況

Ⅰ夫妻離婚

Ⅱ一方死亡

Ⅲ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

民法1030條之1立法的目的,當時通常先生掌控經濟,若離婚太太就失去經濟來源生活陷入困苦。而夫妻關係中,大多先生出外工作,太太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讓先生無後顧之憂,可以專心發展事業,所以婚後夫所增加的財產,妻子也有相當大的貢獻,所以妻子有平均分配的權利。因此,當夫妻離婚時,就可以開始計算雙方的總財產,平均計算後,多的一方要給少的一方。但繼承及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並非從婚後勞力貢獻所得,所以不列入計算。

舉例來說,丈夫的名下財產有1000萬,妻子的名下財產則有200萬,二人合計1200萬,平均為600萬。兩人一旦離婚,妻子可以向丈夫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說:先生要給妻子400萬。

如果夫妻間有債務時,很多債務人會把自己名下的財產過到另一半身上,再辦理假離婚,以避免受到債權人的追討。在卡債風暴時,許多債權人,依照當時民法1011條「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再代位債務人,向另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以會有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狀況。

例如夫欠卡債500萬,沒有錢償還,也沒有其他資產被扣押。若妻名下有1000萬,都是婚後所得,銀行已把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而資產管理公司就可以依民法1011條,就代夫身份請法院宣告,將原本夫妻的法定財產制改成分別財產制,這時候就會結算之前的財產,夫可得1000萬/2=500萬,資產管理公司可以代替夫的身份,向妻要500萬。

然而,102年12月28日,立法院刪除民法第1009條和第1011條,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這代表之後夫妻各自欠債,需要各自償還,不會影響另一半的財產。也就是說,除非張姐曾經為先生作保,否則完全不用擔心需要承接先生的債務。

後來,經過側面瞭解,張姐的先生是位專業人士,多年來收入頗豐,平時收入多以現金為主,規避了金融體系的匯兌證據,加上張姐的先生經常往來香港及大陸,因此猜測他可能把資金藏到境外,為再次提出離婚做準備。

如果先生蓄意的隱匿財產,張姐也不瞭解他的帳戶往來,將會很難追資產流向。現在又把名下的房子,以負債為理由賣出還債,先生的名下將無任何資產,加上二人已分居多年,若先生去法院提出離婚,可能會被法院裁判離婚。屆時先生就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拿走張姐名下的一半財產。

<br />製圖/林又旻

製圖/林又旻

這個案例應該要如何處理?

1.不要被裁判離婚:依民法1052條規定有責的一方不能請求裁判離婚, 搜證先生有外遇的事實,對小三提出侵害配偶權的告訴,先立於不敗之地。

2.整理資金來源:張姐從未在外面工作過,目前的資產是現金及儲蓄險保險,舉證資金來源都是先生匯的生活費,所有的資產都是『無償取得的』,就算離婚也沒有差額可以分配給先生。

3.若先生仍執意要離婚要和別人另組家庭,就請他有誠意一次拿出足夠的贍養費,就放過自己也放生他吧。

現今社會不要以為我不犯人,就可太平過日子,有時不小心就會淨身出戶,所以面對錯綜複雜的財務問題,一定要找專家協助瞭解狀況,才能保護自己。

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有一群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就好像財務的家庭醫生,可以依個案診斷及建議。

官方網站 https://tfpa-cfp.org.tw

離婚 財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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