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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界線很模糊? 學者指加害人說「這些話」可惡

Me Too暴風圈席捲政壇、學術界、媒體圈。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Me Too暴風圈席捲政壇、學術界、媒體圈。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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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 Too暴風圈席捲政壇、學術界、媒體圈,多名被點名的當事人全盤否認,也有被指涉者表面看似道歉卻流露無辜姿態。這些回應引起議論,性騷擾的界線有這麼難察覺嗎?是對方拒絕得不夠明顯嗎?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所長伍維婷表示,這些加害人回應方式都是自欺欺人,非常可惡。

這波性騷擾風暴,多名當事人堅決否認,例如國民黨立委傅崐萁聲明稱他從政20年來從未利用權力關係對女性或下屬性騷擾,他尊重及支持性別平權,若有任何性騷擾情事,「請依法提出告訴」。民運人士王丹冷處理「歡迎提告,支持用法律的方式尋找事情的真相」。中國流亡詩人貝嶺駁斥批對方可能是記憶錯置、杜撰,他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國民黨智庫副研究員曾柏文宣稱並無對方所擔心的意圖,只是不曾想過這會對不熟女性帶來壓力,民進黨立委何志偉則說「若我無心的動作造成對方困擾,我很抱歉」,意指對方困擾與否還有「如果」的空間,但自己的行為絕對沒有惡意。

伍維婷指出,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這三法當中,都已經給「性騷擾」非常明確的定義,包括「敵意環境性騷擾」與「交換利益性騷擾 」兩大類,其中言詞或行為是否「不受歡迎」,最重要判準就是當事人的感受。

伍維婷表示,台灣長期缺法身體界線的教育和情感教育,每個人的身體界線和語言互動原則不同,因此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尊重對方主觀感受」,對方感受不好就應該要停止,對方出言制止更應該要道歉。

伍維婷表示,現在很多加害人的回應都是說當下雙方都很開心、不知道對方感受不好、對方沒有制止或拒絕,但她不認為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有這種「真空狀態」,加害人不可能感受不到對方已經不歡迎他的行為,卻選擇假裝沒有這件事,明知對方正在忍耐、不想回應,甚至是明白拒絕,加害人還是會繼續說沒關係、不要這麼緊張等等。

伍維婷表示,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不是隨時都可以錄音錄影的,也不能要求人必須要拿出傳統概念中的證據。回到法律上,就是要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感受,「當事人都表達了,難道我們還可以不尊重、說都是他們自己想太多嗎?」

●BOX:法律如何定義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

第2條第4項: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

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性騷擾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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