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百百條,很多被保險人都搞不懂,不過其他不懂沒關係,這條「帝王條款」對於保戶非常重要,一定要花點時間弄清楚!
條款都是保險公司「單方面」設計的,一般保戶不可能去跟他們談論「這個條款應該怎麼寫,那個項目可以怎麼列」。我們只能夠選擇「要不要保」, 這樣的契約就叫做「附合契約」。
就是由一方擬定合約,另一方決定要不要接受,沒有「一起討論內容」的空間。保戶不可能去跟保險公司修改條款,所以我看到的跟你看到的,都是相同的條款。但還是有很多爭議都是條款解釋的問題,如果條款有不完整的地方怎麼辦?
這時候我們就需要「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這是保戶對抗條款爭議最大的武器,其中最明顯的表現就是「保險法第54條」跟「所有保險契約的第1條」:
保險法第54條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
示範條款第1條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
同樣一段文字,可能有兩種以上不同的解釋,就叫做「疑義」。假設條款為「如果明天下雨,大仁哥可以得到一百萬的獎金」,這樣就可能產生「疑義」了,因為「大仁哥」有兩種可能:一、「大仁哥」是指陳柏霖;二、「大仁哥」是指我本人(對,就是我這個大仁)。
兩種都有可能,請問是指哪一個「大仁哥」?既然條款都是保險公司訂的,寫不清楚要怪保戶嗎?
所以這個時候「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就可以派上用場了。當發生有「疑義」,且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時候,就要對被保險人做有利的解釋。
這條就是文章開頭所提到的「帝王條款」。然而,條款設計難免掛一漏萬,不可能什麼情況都包含到,那就是要對「所有人」都有相同解釋才可以適用。
「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不能只適用「個案」,而是要用「通案」來看。
例如提到「大仁哥」,臺灣人的第一印象應該就是陳柏霖,也就是多數人都認為「大仁哥=陳柏霖」,只有我本人會對號入座覺得「大仁哥」就是在叫我。
在我這種「個案」的情況下才有的「疑義」並不能套用「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
因為條款應該要對「所有被保險人」做統一的解釋,不能對我是一種「大仁哥」,對其他人又是另一種「大仁哥」,必須要找到一種對「所有人都適用」的合理解釋才可以。
所以依照上面的例子,對所有人的解釋上「陳柏霖」才是正確的答案。
而對我,只是單純的個案(又不是所有人都叫大仁對吧),所以,這是在運用「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對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的時候,必須看此種解釋是否對所有被保險人都適用。如果對大家都可以合理適用,這個解釋就沒有問題!
如果以後你發生理賠爭議,特別是條款解釋的問題,可依下列三個問題來思考:
1.條款的解釋是否有「疑義」?(就是兩種以上可能的解釋)
2.是否對其他被保險人也適用?(要對所有人都可以說得通)
3.上面兩個答案都是「是」嗎?
是是是,湊齊三個「是」,恭喜你可以套用「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做對自己有利之解釋!
本文摘自《淺談保險觀念:最敢說真話的保險專家,告訴你條約背後的真相》,一心文化,2020/07/0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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