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3月18日以行政解釋令,核釋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後段規定,顯有違法之虞。該法條依立法歷程的說明,實為規範82年2月5日前符合相關要件之中藥從業人員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條文文字既規定「繼續經營」,當然,就沒有未來新增中藥商的空間,此有當時修法過程會議紀錄足以佐證。
行政解釋不能牴觸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不能牴觸法律,此為法制作業基本概念。衛福部透過解釋令,曲解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條文立法意旨,將原條文落日條款的法律概念架空,可謂嚴重悖離法治行為。
但我們的確需要正視中藥商日漸凋零的困境,沒有訂定新增中藥商的法條,將導致中藥商高齡化及人才斷層。惟仍應透過合法的修法程序,建議衛福部就藥材與從業人員分別提出具前瞻性的策略與修法,方能有助解決多年以來的困境。
藥食同源 輔以科學驗證標示
究竟中藥販賣業的產品與民眾健康的關係為何?第一步宜釐清中藥材的本質,由於「藥食同源」是中藥文化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指的是藥材與飲食間的密切關聯,認為食物不僅滿足生理需求,還有助於治療和預防疾病的功能。
一般來說,中藥材來自天然植物、動物與礦物,管理概念上比較接近農產品。隨著科學技術進步,中藥廠將中藥材經過煎煮、濃縮後製成的產品,則以液體、粉末或顆粒的形式出現,便於服用和保存。此外,藉由科學驗證將中藥材依據藥理、毒理活性予以風險分級,源頭管控與明確標示,也是現代化管理的常規。硃砂違法使用危害民眾,殷鑑未遠,衛福部應有積極作為。
針對部分中藥業者,希望以父傳子、子傳孫延續中藥材的營運,應限於本質類似農產品的中藥材,且無安全疑慮者,可比照歐、美、日做法,開放為一般農產品或食材買賣,無須聘請人員管理,甚或任何人都可依循食品衛生管理法販售。
藥材製備 可設置技術士管理
然而,中藥材如屬製備複雜者,則可由經特定訓練的技術人員管理。就好比,販售生魚片的廚師不一定可以處理河豚。換言之,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設置「中藥材技術士」,將可提升中藥材的專業化管理,保障民眾「飲食文化及保健藥膳」之品質。
正本清源,則於藥事法第28條納入中藥材技術士的法源依據,並修改藥事法第103條,回復82年修正通過之文字,對於63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及82年2月5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均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以終結目前藥事法第103條定位不清的亂源。
我們應積極面對中藥商日漸凋零的問題,建立中藥材技術士技能檢定制度,開放適當訓練人才從事管理中藥材的販賣業務,並依中藥材風險分級管理業務範圍。如此我們才可在兼顧民眾健康與使用中藥材需求的同時,促進產業的創新與發展。
(作者高雅慧為國立成功大學藥學系名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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