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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昭姿/代孕法制化 幫不孕家庭追求幸福

代理孕母草案五月由吳秉叡委員提出通過立法院一讀。為了二讀實質審查做準備,吳委員近日召開公聽會,距離前次相同主題的公聽會,已經時隔七年。

不孕夫妻花數百萬未竟全功

本次公聽會有幾項特色。吳委員辦公室提供草案版本參考討論;其次,婦產科醫學會黃理事長與生殖醫學會陳理事長都親自出席,新北市醫師公會則派了具婦產專科資格的常務理事張醫師出席。台大醫學倫理專家蔡教授,以及律師王翼生也獲邀出席,分別就倫理角度與法律思考提出見解。

20多年來身為病人的我,不再如以往孤獨,本次還有曾遠赴烏克蘭多次,花了數百萬費用而未竟全功的夫妻,由丈夫陳先生代表出席。

關鍵在代孕者是否具自主權

代孕相關記者會與公聽會自1996年開始舉行過無數次,反對者總是提出相同的理由,始終停滯原點,無視於全球已有30多個國家通過代孕,且第一個國家英國已經施行近40年,全球已發表了無數論文的事實。他們拋出的問題千篇一律,包括孕母自主權、代孕商業化,以及物化或工具化女性等。

有關物化或工具化疑慮,其實關鍵在於代孕者是否具有自主權。就自主權而言,代理孕母絕對高於妻子又高於媳婦。亦即,具有生育能力的妻子與媳婦,反而容易有來自至親的壓力,因此,物化工具化之汙名一味加諸孕母是不公平的。

代孕解禁具有迫切性,因為不孕是病不是罪,禁止代孕只是讓「子宮病變者」成為不孕症中的絕症;繁衍下一代是天性與人權,是幸福追求權(與會王律師稱為生殖權);台灣人口消長已進入死亡交叉,代孕法制化,可以幫助不孕者與家庭。

感謝代孕 為何不能給酬勞?

酬報不等於營利,這牽涉相關雙方的權利與責任問題。性別主義者強調專責家庭服務的婦女,可以向先生要求薪水,為何感謝代孕者卻不能給予酬勞?這是雙重標準。

再者,台灣人工生殖技術成熟且先進,如果政府繼續迴避代孕議題,讓有需求者只能到海外求援,是保護了相對經濟優勢者,而參考赴烏克蘭尋求代孕的陳先生案例,其實也充滿了風險。如果能在自己國家進行,應該更有保障。

有精卵夫妻應通過 已有共識

2004年衛生署舉辦公民審議會議,同意有條件通過代孕,2012年國健署再次舉行公民審議會議,對於基因型代孕(孕母同時提供卵子)雖沒有共識,但對於有精卵之夫妻,明確認為應該盡快通過。國健署於2010年、2012年、2013年共舉行三次民調,接受代孕與不反對者達八成,證明台灣社會已有共識。

希望人人將心比心,以同理心慈悲心看待需求代孕者,成全別人追求幸福是利他思考,也是人生最高的境界。

不孕症 代理孕母 陳昭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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