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今(27)日表示,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期滿,如仍有照顧需求,應於所聘僱的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傳染風險擴大、減少移工跨境流動,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勞動部鼓勵雇主優先期滿續聘,繼續留用同一名移工。但,雇主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期滿續聘申請期間,應於該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聘僱許可期滿前4個月內先申請並取得重新招募許可,且應於聘僱許可期滿前2至4個月送件辦理期滿續聘許可的申請。
如果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聘僱許可期限將屆滿未能及時申辦重新招募許可,雇主仍應於前述規定的申請期間同時送件申請重新招募及期滿續聘許可。為使申請作業順利,請雇主多加留意辦理時程及應備文件,並確認申請書表資料欄位是否完善,避免影響期滿續聘許可的申辦。
此外,勞動部今日也特別說明家庭看護重新招募退補件主因,包括:雇主或被看護者地址與戶政資料不符、雇主欠繳就業安定費、未辦理外國人解約提前出國驗證程序,以及未完成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程序等。
勞動部指出,現行外籍家庭看護工核准工作地址係以雇主戶籍地址、被看護者戶籍地址或第三地擇一填寫,雇主申請時應正確填寫雇主或被看護者戶籍地址;另雇主應於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4個月內或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於外籍家庭看護工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以切結外籍家庭看護工會遵期出國方式,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如外籍家庭看護工預定出國日期並非在聘僱期限屆滿日前14日內,雇主應至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地縣(市)政府辦理解約驗證程序;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之1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先向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醫療機構申請被看護者之專業評估,並至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的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才可以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因此雇主申請前應確認推介程序已完成,並如期繳納就業安定費,才可避免無法順利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影響後續引進或續聘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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