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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公婆是家人 分遺產是外人?律師談媳婦的尷尬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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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境示意圖。圖/Ingimage
家庭情境示意圖。圖/Ingimage

結婚,就是和另一半的原生家庭成為家人。這句話說的不僅是人情義理,更隱含了法律所規範的責任義務。很少人注意到,根據我國的民法規定,女婿、媳婦和親生子女一樣,有扶養岳父母、公婆的法律責任。即使另一半過世,扶養義務依然存在。

「另一半的父母,為什麼是我的責任?」、「倘若我老公過世,媳婦為何還要繼續伺候公婆?不公平!」這些問題,可能是很多人的疑問。但著名家事案件律師賴芳玉娓娓道來:「民法最早的立法精神,其實是希望媳婦、女婿被當成家的一份子。不會因為一個人的死亡,就脫離家庭互相照顧的網絡。」

民法上有「直系姻親關係」的對象,需要負哪些責任?

賴芳玉指出,公婆和媳婦、岳父母和女婿,在法律上屬於「直系姻親關係」。現行民法規定,姻親關係不受夫妻其中一方過世影響,只有離婚或撤銷才會解除。

姻親關係的存續,在法律上意義為何?民法第1114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換言之,若公婆、岳父母和媳婦、女婿同住,彼此之間是有權利要求對方扶養自己的。

扶養義務有可能不履行嗎?賴芳玉指出,除了離婚以外,民法第 1118 條之1也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舉例來說,若公婆曾經對媳婦、孫子、乃至於親家父母有過言語霸凌、肢體暴力等不當行為,媳婦可以依法向法院要求減輕扶養義務。此外,由於民法規定夫妻一方中「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才負有扶養義務。若先生過世後,媳婦與公婆分居,則無需履行扶養義務。女婿和岳父母的情況亦同。

然而,賴芳玉也提醒,分居並不會解除姻親關係。這份姻親關係,仍可能牽涉到刑法第294條對於遺棄罪的定義:「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她提到曾有第一審法院認為沒有同居,而只是單純的姻親關係,不會構成遺棄罪,但認為有必要再澄清實際狀況。

例如,先生過世、公婆膝下無其他子女,身邊也沒有可以負扶養義務的親屬,自己又沒有任何生活自理能力。此時,若媳婦驟然離家,對公婆棄之不顧,任由他們自生自滅。又或者,媳婦和公婆同住,上了年紀的老人家突然病危、發生意外,需要緊急就醫時媳婦卻沒有打119或其他的協助,仍有可能構成遺棄罪。

賴芳玉指出,從實務上來看,公婆、岳父母,很少以不履行扶養義務為由控告媳婦或女婿。然而,老人家對於媳婦或女婿的怨懟,卻往往表現在其他訴訟上。常見的事由包括:控告對方遺棄、主張遺產分配不公等。「扶養費一個月可能只有2萬多塊。用其他司法案件告媳婦,她要付出的代價高多了。」賴芳玉說。

她認為,在現行法律規定下,為人女婿、媳婦,確實會面臨尷尬的處境:「另一半走了留下負債,我還可以拋棄繼承。但對方的父母,我要怎麼拋棄?」

有責任照顧公婆,沒權利分財產?媳婦的尷尬處境

媳婦、女婿的尷尬還有一點:有責任照顧對方的父母,但沒有權利分對方的遺產。

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其他繼承人的順序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通常是子女。若子女已過世,則由孫輩代位繼承)、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一言以蔽之,媳婦、女婿,在法律上是沒有權利分公婆或岳父母遺產的。

賴芳玉指出,有些公婆在喪子後會希望能收養媳婦,讓媳婦成為名正言順的「自家人」。遺產可以留給對方,互相照顧時也更心甘情願。但很遺憾的是,只要直系姻親關係還存在,依民法第1073-1條規定收養就不可能成立。媳婦在喪偶後,只有一種情況可能獲得公婆的財產:由小孩代位繼承,繼承財產比例等同於其丈夫與公婆的其他子女的應繼分。

「早期法律的立法邏輯,就是『母以子貴』。」賴芳玉說,民法起草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將近90年前,且參與立法者多是男性。儘管多年來民法的條文有過修正、增補,這部法令對於家庭的想像,基本上仍是傳統的長幼有序、一脈相承。

不過,她也指出,姻親關係帶來的並非只有困擾。因為有了姻親關係,公婆、岳父母生病或過世時,媳婦和女婿才得以請家庭照顧假和喪假。和銀行申請貸款時,姻親可以擔任證人等。換個角度想,姻親也可以是我們的支援系統。

想離婚,感情問題永遠比法律問題難解決

其實想解除法律上的姻親關係,離婚是最快的方法。但賴芳玉觀察,50+世代的男女面對離婚,未必每個人都能乾脆的結束婚姻。其中的掙扎與猶豫,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情感的矛盾。

許多人是害怕寂寞,不管目前的婚姻快樂與否,總希望人生的下半場還能有老伴作陪。也有人會有不甘心的情緒,不願意把經營多年的成果拱手讓給別人。「苦的時候是跟我在一起,好的時候你就去找別人。」賴芳玉如此形容他們的心情。

撇除情感上的因素,也有人是離婚的財產分配談不攏。民法規定,夫妻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夫妻婚後累積的財產,扣掉婚後的債務,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

儘管法律如此規定,但賴芳玉說,許多夫妻在有離婚打算時就會開始「藏錢」或轉移財產。實務上,她看到不少女性從準備到實際提出離婚通常會花3年以上。花這麼長的時間,為的就是找出對方名下隱匿的資產,或者讓對方多繳一些房貸等,確保自己離婚後能分得足夠的財產。

既然離婚得如此大費周章,有些人寧願留在婚姻裡。賴芳玉曾詢問一位朋友,既然老公如此惡劣,為何不離婚?對方告訴她,「我老公給我一塊地相當於3-5個車位,讓我養狗。我離婚了,就找不到一樣大的地方養狗啦。」

賴芳玉感嘆的說,婚姻,其實就是情感的加加減減。很多事情都是一體兩面,沒有絕對的好,也沒有絕對的壞。如何做選擇只是個人的取捨,無關對錯。「人生本來就沒有簡單的答案。」

不管另一半在或不在,你都要照顧好自己

在日本,近年來開始出現「死後離婚」的現象。日本民法728條規定,配偶死亡後,另一方可以申請終止姻親關係。提出申請的多是女性,希望能藉由解除和公婆的姻親關係,卸下扶養公婆的責任。賴芳玉指出,目前台灣也有類似的討論,但尚無具體的修法提案。

以當前台灣社會現況而言,照顧公婆的媳婦,遠多於照顧岳父母的女婿。既然生前離婚太麻煩,死後離婚也不可能。女人到底該怎麼做才好?

執業27年來,賴芳玉看過不少女性在中年時面臨另一半驟逝,頓時失去生活的重心。她建議,配偶離世,若你和公婆的感情不差,則不妨將姻親當成自己和孩子的支持系統。不管另一半在或不在,你們都是永遠的家人。

若另一半生前,你和姻親的關係就不太好,或者雙方因另一半過世而交惡。她的建議則是:寬容一點,不要把人在受傷狀態時所表現的言行,當成是日常的關係。

她看過不少這樣的案例,太太喪偶、老人家失去了兒子。全家人都深陷在哀傷的情緒當中,還在辦後事時就發生大大小小的爭執。典型的爭吵事由,包括:翻舊帳「當時就跟你說要開刀,你就不要。」、爭遺產「以前老公拿那麼多錢奉養爸媽,現在他們還要分遺產?」、「我兒子的房子是祖厝,你不能繼承。」等。

「所有的訴訟衝突,其實都是創傷的展現。」賴芳玉說,曾經的家人老死不相往來,何嘗不是一種遺憾?很多時候,女人與姻親之間的衝突,未必是真的要「爭」,而是在另一半過世後頓失依靠的恐懼使然。

因此,她想建議女性,不管現在的婚姻狀態如何、另一半在或不在,都要好好照顧自己。依賴和習慣會讓人不管身在何種關係中,都非常困難。一但依賴的對象走了,你的創傷也就更深,更無法理性的看待問題。

每個人活到最後,終究會變成一個人。能夠獨立,就不會畏懼生命中的任何變動。「照顧好自己,其實就是解決所有的問題!」她說。

原文:顧公婆時是家人,分遺產時是外人?賴芳玉律師談媳婦的兩難

離婚 婚姻 配偶 喪偶 言語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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