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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除罪化 律師:不應未遂犯而罰之

對於愛滋條例第21條的爭議,律師陳君瑋表示,愛滋不應未遂犯而罰之,讓感染者更有保障。記者簡浩正/攝影
對於愛滋條例第21條的爭議,律師陳君瑋表示,愛滋不應未遂犯而罰之,讓感染者更有保障。記者簡浩正/攝影

對於有民團在網路平台提案連署,希望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U=U不具傳染力已是國際共識,愛滋入罪化將影響防治工作與病患確診之意願。律師表示,愛滋不應性行為未遂犯而罰之,讓感染者更有保障。

長期推動司法改革、消除HIV歧視的陳君瑋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匿稱「熊大」律師的陳君瑋說,從愛滋條例21條,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與人者這三個要件,來看處5到1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個,明知自己為感染者,實務上判斷的方法就是以你有沒有確診來看,但若是愛滋黑數,如曾去匿篩但未接受後續確認、或曾有非安全性行為但不知道自己有狀況,而僥倖不去治療,如何處理與判定上就有難度。

而在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與人者上。致傳染與人者這要件,在法律上來說就是造成他人感染,但目前實務上從來無法測得,原告是否經由被告感染,醫學上目前只能測得原告與對方(被告)的病毒株類似,但「類似」並無法代表原告就是從被告者而感染,也可能從B從C從D而感染(如有不只一個伴侶情況下),所以實務上根本沒有辦法真正認定。

以法院認定來看,假設小瑋提告小正傳染HIV給他,法院會先抓小正、小瑋何時確診,但即便小瑋確診的晚,在法律上也不代表是小正傳染給小瑋,也許可能是他人傳染,而這部分則代表「既遂犯」與「未遂犯」的分別。

陳君瑋說,既遂為至傳染於人者,如我殺你,且你的死亡結果是來自我,即有因果關係,「我」就是既遂犯;但是我殺你,但你沒死,或無法證明因果,那「我」就是未遂,未遂依照法律規定其刑就是減半或三分之二,基本上刑度就是從原有的5到12年往下抓,故之前相關個案都是判決兩年多徒刑。

陳君瑋說,而過往的HIV提告案件,法官幾完全不去論述是否為被告者所傳染,因為科學上病毒株無法確認,舉證上出現問題,也就養成法官判決上的懶惰。「他告你,你跟他都陽性,他比你晚得到,然後你們有無套性交,如有聊天記錄等,那就判決下去。」法官不去證明因果關係,而以「未遂」犯來判決,那第21條就像一張網般,將所有可能性承載起來,非常恐怖。

而目前此條例可能改正方式,陳君瑋認為有四點,包含立委提案修法三讀通過、大法官釋憲、司法個案判決、行政單位如衛福部疾管署發行政命令,將21條的危險性行為不包含U=U等方式。上述第三點如前幾天有「愛滋男被控危險性行為,二審逆轉獲高等法院判決無罪」案,即可成為未來律師在辯護時的依據;第二點部分,去年也有個案法官向大法官申請釋憲。

另外,愛滋條例21條的刑期也有過重問題。陳君瑋說,目前21條至少判5至12年,跟重傷害罪一樣重,而普通傷害僅5年以下,但感染者目前已有雞尾酒療法等先進治療方式,少有死亡者、根本不到重傷害程度,故在目前實務上實屬過重,未來修法時也應一併考量。

但倘若上述21條文修改或刪除,外界擔心若感染者有惡意傳染情況下就無罪可罰?陳君瑋說,仍可回到傳染病防治法,如梅毒、花柳病般處理,且也仍有民事賠償,仍有權利保障。因此,對有民團近期提網路平台連署,將21條的危險性行為不包含U=U,助感染者權益更有保障,他認為是相當重要的事。

愛滋病 性行為 H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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