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不少癌末患者病到無計可施之時,自費前往日本或其他國家尋求細胞治療,不過,未來有機會在台灣接受這項救治了。衛福部今日預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草案,其中包括開放自體周邊血幹細胞移植、自體免疫細胞治療等六項細胞治療,預告評論期60天,最快8月上路。
醫事司長石崇良表示,衛福部成立的再生醫學諮議會,針對細胞治療技術進行多次討論,將國外已有明顯證據、已施行、安全性較高、成效可預期等的細胞治療項目,納入今日預告的特管辦法修正草案。目前僅開放自體適用、同源優先,也就是自體的細胞取出後,再回到自己身上,且哪裏取出來的,就回到哪裏去,例如取出的是血中的免疫細胞,最終就回到血中,如此較能確保安全性。
根據草案,實質癌第四期病人未來可進行自體免疫細胞治療,包括CIK、NK、DC、DC-CIK、adaptive T細胞治療等;血液惡性腫瘤(部分白血病、淋巴瘤、多發性骨髓瘤)、慢性缺血性腦中風與嚴重下肢缺血症患者可進行自體周邊血幹細胞移植;大面積燒傷或皮膚創傷受損者可進行自體脂肪幹細胞移植;皮膚有缺陷者可進行自體纖維母細胞或自體間質幹細胞移植;退化性關節炎患者可進行自體軟骨細胞移植等。
為確保施行品質,草案明訂,施行醫師應是該疾病領域的專科醫師,並接受專業訓練課程或曾參與相關人體試驗的經驗;細胞培養與儲存,應備有或委託符合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GTP)相關規範的實驗室,並通過主管機關查核等。
台灣癌症免疫細胞協會長期爭取免疫細胞療法合法化,該會理事長紀君霖表示樂見細胞療法納入法規規範,但她也表示,過去有生技公司找醫師掛名背書,但實驗室中實際操作者並不是醫師本人,如若取出後的細胞遭感染、再打回病人身上,後果可能十分嚴重,因此,實驗室與實驗室人員操作的規範應更加詳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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