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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管制藥品出入境 食藥署籲備診斷證明 

示意圖。食藥署日前修正管理辦法,放寬麻醉藥品管理,部分患者可能有隨身攜帶藥品自用的需求。
示意圖。食藥署日前修正管理辦法,放寬麻醉藥品管理,部分患者可能有隨身攜帶藥品自用的需求。
聯合報系資料照

228連假最後一天,仍是不少民眾要出國,機場出入境人眾,食藥署日前修正管理辦法,放寬麻醉藥品管理,部分患者可能有隨身攜帶藥品自用的需求。食藥署呼籲,國人因觀光或商務等行程出國,所攜帶之自用藥品若屬管制藥品,務必隨身備有醫療院所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影本等證明資料,以便合法通關而不觸法。

食藥署管制藥品組科長何淑惠表示,部分癌症病人因止痛需求,會使用到安眠及麻醉藥品;我國在醫療上常使用的鎮靜安眠類藥品如三唑他(Triazolam)、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即FM2),成癮性麻醉藥品如嗎啡(Morphine)、吩坦尼(Fentanyl)等,皆屬一至三級管制藥品,依法限供病患醫療上需求。

何淑惠指出,以美國為例,入境旅客如因健康狀況而須攜帶管制藥品,所攜帶之分量限於合理使用者,並應攜帶藥品處方或醫師證明,且須於入關時申報。而國人如於國外就醫後,因治療所需攜帶管制藥品回國,必須依照我國海關入境報關須知,僅以治療本人疾病為限,須憑當地醫療院所的證明,攜帶量不超過該醫療證明的處方量,且藥品應隨身攜帶。 

何淑惠說,如上述的吩坦尼,可分成針劑或貼片使用,其止痛效果高出嗎啡50到100倍,因此許多癌末病患出國時因止痛需求而攜帶。但因世界各國對管制藥品出入境的管理皆相當嚴格,故建議若攜帶藥品屬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出國前應攜帶醫師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以及藥袋以茲證明;或向食藥署申請開立文件證明,食藥署將同時發函海關與警政署,以便識別。

處方箋 嗎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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