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食藥署昨天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新制,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及其製品等6項,擴大調整為11項,新增魚類、大豆、芝麻、含麩質穀物等製品。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新制民國109年7月1日起施行,業者若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標示不實,前者最高罰300萬元,後者最高罰400萬元。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魏任廷表示,為加強揭露食品過敏原標示訊息,同時參考國際規範及國人發生食品過敏的臨床調查資料,修正舊有的「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自6項修正擴大為11項。草案經二次預告後,昨正式公告。
此外,過敏原醒語的標示方式,除了舊有的「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也應將過敏性內容物載明於品名上,例如「花生牛奶冰」,讓有特殊過敏體質的消費者,選購時就能直接接觸到訊息。
魏任廷提醒,新制自109年7月1日施行,未來若業者沒有依規定完整標示,可依食安法處3萬元至300萬元,標示不實,則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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