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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未保留收據不再罰到2億 最高罰300萬

蘇丹紅雞蛋芬普尼雞蛋等事件,食品追蹤追溯系統扮演極重要的角色,為了加強追蹤追溯的法律強度,立法院於10月31日三讀修正通過食安法,將原本放在子法中,規範食品業者須保留5年內原料進出口單據、收據等規定,移到母法中,但原先的罰則為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修法後,罰則調整,改為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將可命其歇業、停業。

因應食安事件頻傳,食品藥物管理署推動「非登不可」政策,若是想要做餐飲、食品加工、製造、食品販售等生意,統統得向政府登記,否則不得營業,除了登記以外,食藥署也於食安法子法中規定,食品相關業者必須要保留進出貨的單據,且需長達5年。

立法院提案委員認為僅將進出貨收據的規範,訂於子法中,強度不足,要求直接放進母法裡,經過立院三讀後,10月31日正式通過,但是放進母法後,相對應的罰則也有所調整。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許朝凱表示,原本要求保留單據的規定是放在GHP的規範中,GHP是所有食品業者都需要符合的基本規範,若是依照原本放在GHP的規定中,業者若是違反規定,將開立限期改善單,若是限期改善仍不符合規定,將可依食安法開罰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罰鍰。

許朝凱表示,但是現在依照立法院最新的修訂,保留單據不在是放在GHP中,而是直接放進母法,該相對應的罰則也有所調整,改為依照食安法45條開罰,依法同樣是先開立限期改善單,若是限改不符合規定,可依法開罰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單。

許朝凱表示,由於該規定已經三讀通過,近期總統令就會發布,總統令發布後,將會立即著手進行規定,另外,許多業者會詢問,單據得保留是否可以採取「無紙化」?對此,許朝凱解釋,只要依照規定留存進出貨單據,內容清晰,即使是用手機翻拍建檔,都是允許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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