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耀懋】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草案,明定生物檢體採集應告知參與者,取得同意書後才能進行。若違反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見(2009-07-17‧聯合報‧A8版‧生活)
卡特羅納(William J. Catalona)在美國是名氣很大的泌尿外科醫師,他在華盛頓大學醫學院擔任泌尿科主任。擔任教職,當然要做研究。1983年開始,他開始蒐集病患血液及人體組織,研究攝護腺癌防治。
趁機「蒐集」 醫師做研究
「啊!他偷了病患組織啊?」女兒還記得以前的故事,那是約翰摩爾(John Moore)的經歷,他罹患髮狀細胞性白血病,非常罕見,在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醫學中心就診時,他的醫師古德(David W. Golde)趁機「蒐集」了不少組織與血液樣本,後來因此研發出治療該病的藥物。
約翰摩爾自此才發現,他多年往返奔波被抽走的血液與組織,已開發成花花綠綠的專利金;因而,他認為對醫師的發明專利應分一杯羹,與醫師對簿公堂。
「不一樣!」卡特羅納是以華盛頓大學醫學中心或華盛頓大學醫學院的標誌或名義,製作完整的「告知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form)給病患,經他們同意「捐贈」後才蒐集的。「當然!要人家同意才行嘛!」女兒把老婆大人的家教搬出來了。「哦!那我可以吃巧克力嗎?」女兒剛看我剛掏了鈔票付錢,很識相地問我的意見。
病患捐贈的組織樣本就保存在華盛頓大學實驗室中,由華盛頓大學支付保管費用。
「那很好呀!」老婆大人開口了,「有人付錢、有人捐組織,有人帶頭研究。一切都很完美的組合。」
不!人怕出名豬怕肥。名氣大了,就會有人來挖角。芝加哥另一所名校西北大學提供更好的條件,要卡特羅納過去任教。
「那跳槽也不錯呀!」老婆大人非常理智地比較,就像有人來挖角時,她都會先問幫我問,薪水多多少。「錢多一點、又是名校,卡特羅納不會拒絕吧!」
問題來了。對許多研究者而言,這些病患的組織、血液等於是他研究生命的全部。臨轉校前,卡特羅納開始以他個人名義發信給5、6萬名曾留下血液組織的病患,請他們簽署一份同意書,授權讓他可以帶著這些組織樣本到西北大學去繼續研究,結果約有6千人回信同意。
說得口乾舌燥,「我可以喝嗎?」我順手拿起擺在女兒面前的可樂,那是老婆大人剛買後,「贈與」女兒解渴的,老婆大人點點頭。我一把拔掉瓶蓋,咕嚕地灌掉半瓶,才發現女兒正瞪大眼睛看著我,「妳媽媽說我可以喝!」不理會女兒詫異眼神。
對簿公堂 研究所有權歸誰?
我繼續往下講;這下華盛頓大學不爽了。人跳槽也就罷了,還吃乾抹淨地連組織檢體都要帶走,隨即以卡特羅納為被告,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這下可熱鬧了,卡特羅特帶著幾大箱病患同意書,還找了8名病患一起參與訴訟,要回他們的血液組織。雙方來來回回,最後地方法院判決下來:華盛頓大學勝訴,卡特羅納不得帶走血液組織檢體。
這下卡特羅納慌了手腳,沒了檢體,他就好像沒帶糧草就上場打仗的士兵般,他趕緊再提起上訴。2007年6月20日,聯邦上訴法院宣示維持地方法院判決;卡特羅納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被駁回。同年8月20日,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阿利托(Justice Alito)裁定不受理上訴,本案定讞。
「為什麼『敗輸』?」女兒順手拿回剩半瓶的可樂。
「是敗訴啦!」老婆大人順手又將可樂拿還給我,「爸爸喝過了,不要再喝!」
病患同意捐贈=放棄所有權
有點複雜了。但法院認為,一旦病患血液或組織從身體分離後,就不再屬於病患個人。那個被偷了身體組織的摩爾,也就因為這原因,所以敗訴,分不到權利金。
另一個重要的理由是,病患已將血液組織捐給華盛頓大學,是生前贈與,就變成華盛頓大學的東西,失去所有權的病患不能夠再轉贈卡特羅納。
終於,女兒一把抓住被推回我眼前的半瓶可樂,一仰而盡,非常嚴肅地告訴我,「媽媽已經把可樂給我了,就不能再給你,你要賠我一瓶。」
諮詢: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呂俊儒、執業律師胡宗典、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紐約州律師楊代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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