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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電鍋「殘值不到33元」送拾荒婦 暖心清潔員涉貪遭訴

士林地方法院。記者李隆揆/攝影
士林地方法院。記者李隆揆/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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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去年7月清運垃圾時,將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帶回家,測試能正常使用後送給新北新莊一名婦人使用,檢廉介入認定黃涉嫌貪汙治罪條例「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罪」,考量黃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建請法院減輕其刑。

檢廉調查,黃男是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北投區清潔隊員,2024年7月26日晚上6時許清運垃圾時,見隨車清運的大同電鍋好像仍可使用,便將電鍋拿到自己的貨車上,帶回家測試確認仍可使用後,又送給新北市一名身分不詳的婦人使用。

黃男事後向廉政官自首案情,並繳回當初收獲的電鍋,檢方清查相關筆錄、案件影像、北市府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等,認定該電鍋殘值雖僅剩32.56元,但黃男仍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罪」,偵結起訴,但考量黃男犯後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建請法院減輕其刑。

士林地方法院今早開庭準備,黃男出庭坦承犯行,庭後他向媒體表示,起初測試電鍋能正常使用,就送給拾荒老婦用來煮飯度日,「沒想到那麼嚴重」;貪汙治罪條例規定,竊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者,可處5年以上徒刑,得併科3000萬以下罰金。

電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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