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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法草案初審 可望照自己意思善終


情境圖/ingimage

「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昨天在立法院初審通過,將來末期病人、不可逆的昏迷者、植物人、重度失智者、因疾病痛苦但無法治癒者,若預立醫療指示,醫療機構或醫師可依其意願不施行急救或撤除維生治療。不過,朝野立委對部分條文意見不同,將保留到院會朝野協商,未來仍有變數。

「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由國民黨立委楊玉欣提出。她表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國內實施十五年,台灣臨終病人死亡品質躍居亞洲第一。不過,安寧緩和醫療對象只限末期病人,且只能在患者病危時,放棄急救和維生醫療,其餘重症患者不適用。

楊玉欣表示,草案以病人為主體,只要患者心智健全,透過完整諮詢程序,與家人、醫師充分溝通,就可預立醫療照顧指示,並標註於健保卡。楊玉欣舉例,漸凍人非末期病人,患者有七情六欲,但無法動彈,只能眨眼,當連眼睛都眨不了時,就得把眼皮縫起來,遭老鼠咬也不能反抗,賴活不如好死。她說,草案並非允許人工縮短生命,而是讓病人善終。

醫師公會全聯會常務理事陳孟雄表示,立法方向良善,但未必適合台灣民情風俗,恐讓醫師捲入醫療糾紛,尤其是將適用對象擴大到五種病人,卻沒有判定標準,醫師難以執行,盼立法周全,不要倉促。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鄭逸哲也指出,醫師以病人預立的醫療照顧指示放棄醫療行為,涉有刑法「加工自殺」罪嫌,類似法案在其他國家執行時,也有爭議。他認為,法律應先為醫師解套,築好防火牆。

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秘書長滕西華表示,什麼是「無效醫療」,目前欠缺第三人確認機制,當家屬不願按病人意願放棄治療,醫師能否不執行?病人預立醫療照顧指示時,是否受到不想增加家人負擔的壓力?病人有無後悔的猶豫期?都應再提高層次討論。

衛福部次長許銘能表示,草案立法與否,尊重立院決議。滕西華則說,若草案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重疊太多,可在條例內修法補足,沒必要單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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