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感染者器官捐贈規定有望放寬,行政院提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草案,讓感染者在事前簽署同意書的情況下,可接受其他感染者的器官移植,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日將進行審查。
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愛滋感染者一旦經檢驗確認罹病,便不得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不得製造血液製劑、不得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違者將處3至15萬元罰鍰,造成他人感染者處3至10年有期徒刑。行政院提出的修正版本,擬讓接受移植的感染者簽署書面同意書的情況下,可接受其他感染者的器官移植。
衛福部長陳時中表示,器官移植的來源相當缺乏,若能透過患者之間互捐,就能減少感染者的等待時間、早日接受移植,如同今日B、C肝患者可捐贈器官給同樣感染B、C肝的患者。他強調,由於是感染者之間互捐,不會有感染擴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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