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的奈米技術使用於食品容器、包材,耐熱、保鮮效果勝過其他材質,但歐盟與美國近年發現奈米作為食品包材,可能溶出或是遷移,引發人體危害,食品藥物管理署經研議,推出「含奈米物質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申請作業指引」,若是要使用奈米作為食品接觸材料與製品,都得申請列管,逕自宣稱販售將可開罰最高2億元。
奈米顆粒極小,運用範圍廣,但也被認為可能成為新興危害物質,如採煤礦工人罹患黑肺症、石棉造成石棉塵肺症等,都是經過20、30年後才被發現,為了防堵奈米造成人體危害,歐盟、美國多年前提出警告,要求所有運用在食品的奈米物質,提出溶出及滲出報告,以免引發日後健康風險。
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林旭陽表示,截至目前為止,全球尚未有明確證據指出奈米運用在食品器具、包材等會造成危害,但有研究顯示奈米物質平時穩定,但接觸「油」或是「熱」時,奈米物質容易產生不穩定反應,被人體吃下肚可能產生危害,如基因毒性、破壞細胞等,具有淺在風險。
食藥署將比照歐盟與美國規定,只要使用到奈米物質的食品器具、容器、包裝,必須向食藥署申請,提出安全性評估報告,包含奈米經加工、應用後,最終產品是否會溶出、滲出奈米,經過審核後才能使用,逕自使用奈米宣稱耐熱效果佳、抗菌、保鮮等效果,視為違反食安法第16條,可依法開罰6萬元到2億元罰鍰。
林口長庚臨床毒物科主任顏宗海表示,歐盟也准許8種奈米物質可用於塑膠容器、包裝等,食藥署管控奈米物質使用於食品器具等,是正確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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