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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病平台/生或不生,妻子一定要取得丈夫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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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取材自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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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繼2/20-24的婦產科江盛醫師的三篇「生與不生」的論述之後,這星期我們邀請由關心這議題的女性婦產科醫師、法律專家與醫學倫理做更深入的探討。婦產科資深醫師以一青少年未婚懷孕的典型案例,提出具備青少年親善照護理念的醫療院所如何運用醫病共享決策模式來協助當事人一起討論「生與不生」的困境,提供意外懷孕多元選擇管道之會談過程,以及協助青少年了解目前的法律規定,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協助並參與有關他們自己的照護抉擇的作法。一位醫學大學公衛所的法律專家就「生或不生,妻子一定要取得丈夫同意嗎?」提出正反兩面的看法,保障婦女身體自主權固然重要,但也要兼顧胎兒生命的保障,並表示與其用刑罰處罰墮胎,建議關注更具體的議題,如提昇婦女避孕等措施的資訊與可近性,特別是青少年,以及如何善待選擇懷孕生產的母親們,親職友善的上下班等職場環境。最後一位醫學院兼具醫學倫理背景的臨床醫師說明台灣擬修改行之有年的《優生保健法》,將「人工流產配偶同意」之規定刪除,並增列未成年之人工流產同意的第三方規定。對這即將到來的「生育保健法」,發出感性的「讓阻礙女性生育自主的高牆倒下吧」的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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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0歲的女性,懷孕12週,因為丈夫經常家暴,也不分攤房貸、扶養費或任何家庭開銷,正在跟丈夫談離婚。離婚談判進展緩慢,但胎兒週數越來越大,女子希望能夠先接受人工流產,但丈夫揚言要她付他一百萬,他才會同意妻子人工流產。診間內,這位女子細數婚姻內丈夫的種種惡行,眼淚忍不住流下來,診間的醫護人員聽了都很同情,但是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此種情況之人工流產,應得配偶同意。遇到這種情形,醫師只能兩手一攤,請孕婦回去嗎?

自從我國於1984年通過優生保健法後,儘管刑法第288條至第292條仍然將墮胎列為罪,但由於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允許婦女「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條件相對寬鬆,因此我國已婚女性根據該款要接受人工流產,主要的障礙是該條第二項要求「應得配偶同意」。

妻子懷了孕,倘若要人工流產,應該取得配偶同意,乍聽之下似乎很合理:既然孩子是夫妻兩人共同孕育的,出生後,兩人也都有義務扶養,不想生的決定,應該也要讓丈夫參與。即使沒有這個法律規定,在婚姻關係良好、彼此相互尊重的夫妻之間,通常也會在兼顧懷孕生產對妻子人生發展的影響下,針對生或不生,尋求兩人的共識。

問題是,當這個規定一但成為人工流產的法定要件,卻會讓婚姻關係惡劣的丈夫,在妻子要人工流產時,取得否決權。這意味著一旦懷孕,女性不但失去九個月的身體自主權,而且永遠成為一個母親,必須為了孩子犧牲原先自我實現的許多機會,一輩子的生涯也就此改變。倘若考量夫妻間性關係的諸多動態情境,倘若懷孕不是這位女性深思熟慮的決定,禁止女性事後選擇終止懷孕,畢竟是太沉重的負擔。

因此,儘管胎兒生命也很珍貴,根據美國生育法中心針對全世界人工流產相關法治的統計,全球目前僅有9國要求人工流產需經配偶同意,其中除了我國與日本外,包含印尼、土耳其、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葉門、科威特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事實上,近年來,我國法制越來越保障已婚女性結婚後的身體自主權。例如,2020年大法官釋字791號解釋就宣告原先刑法的通姦罪違憲,因為夫妻結婚後仍保有性自主權,同時,根據刑法第229之1條,婚姻內仍有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只是相較於一般強制性交採非告訴乃論,為了保障婚姻和諧,於配偶間發生強制性交時,配偶有權決定是否追究。

因此,欣聞國健署正在研議修法廢除我國此一規定。然而,在還沒有修法前,倘若醫師因為婦女沒有配偶同意,只能直接請婦女回家,可能導致婦女尋求地下管道接受不安全的人工流產,或重回家暴等困境。因此,或許醫師一方面可以協助轉介心理諮商或社工等專業、提供家暴保護令、安置、出養及育兒補助等資訊或資源,協助孕婦思考所有的方案,釐清究竟是因為離婚後擔心沒有資源扶養孩子,因而選擇人工流產?還是果真不願意生這個孩子,讓這位婦女在作決定時,不至於感到孤立無援,也能更加深思熟率。

但不能否認的是,即使廢除配偶同意權之規定,人工流產畢竟會影響胎兒生命。因此倘若保障婦女身體自主權之餘,要兼顧對胎兒生命的保障,更根本的作為,應該是提升國家對懷孕女性與育兒的支持,以及各種避孕資訊,協助女性在面對這個決定時,能夠更加深思熟慮,包含減少意外或不情願的懷孕,以便讓所有的孩子們都有一個愛他們的家。因此,在生育率又持續低迷的情況下,與其用刑罰處罰墮胎,建議關注在更具體的議題,包含如何提昇婦女避孕等措施的資訊與可近性,特別是青少年,以及如何善待選擇懷孕生產的母親們,減輕父母育兒負擔,包含對於托育、對親職友善的上下班等職場環境,才能減少人工流產及其所衍生的倫理難題。

責任編輯:吳依凡

人工流產 懷孕 配偶 婚姻關係 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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