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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週的主題是「醫療糾紛」。兩個月前有幸聽到王志嘉醫師非常精闢的演講,介紹「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醫預法)」。十分感佩王醫師的團隊在這幾年的努力,也深深覺得這與「醫病平台」希望促進醫病雙方的了解息息相關。非常高興他們百忙之中同意在醫預法即將實施前,以三篇文章有系統地介紹「面對醫糾,病家不再求助無門」、「爭議背後,看見受傷的醫者」、「先理解再調解,雙調委化解醫病心結」。希望他們的努力沒有白費,能夠讓醫病間對醫預法更加認識,對於未來醫病關係更加有助益。
醫療爭議,係指病方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由醫方(含醫事人員、醫事機構)負責所衍生的爭議。發生醫療爭議,通常有機構內的和解或協商、機構外非訴訟的醫師公會協商、衛生局調解(處)、鄉鎮調解委會員調解、乃至訴訟前的法院調解、或是法院的訴訟程序等。
和解與調解是非訴訟解決醫療爭議機制(alternate disppute resolution, ADR)常用的方法。有別於和解是醫方、病方的雙面構造,調解通常呈現醫方、病方與中立的調解員等三面構造。
醫療爭議素來受到醫方、病方、與社會的重視,近10年來,除了落實與強化醫療機構醫療爭議事件的關懷機制外,也強化院外衛生局以及法院的醫療爭議調解機制,導入醫、法雙調解委員的機制,於今(111)年6月22日公告但尚未實施的醫預法將醫療爭議雙調解委員制度明文化。
筆者自103年擔任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以來,歷經台北市、桃園市衛生局、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等調解委員等志業,迄今近10年累積超過50件的醫療爭議調解的實務經驗,於109年在國科會研究計畫的支持下,針對我國醫療爭議雙調解委員制度進行學術研究,本文將過去累積的實務與學術經驗進行分享。
妥善照護病人是醫療的主要目標,要達成此目標不僅著重於病人的生理需求。同樣的疾病在發展過程當中會因個體差異、發展不如預期、未必即時發現並處理等,進而無法達到妥善地照護病人這個目標,自然降低了對醫療的信任度。
透過筆者自身與專家訪談爬梳前人參與醫療爭議調解的經驗,我們從三個面向來思考醫療的意涵,讓擔任醫療爭議的醫、法雙調解委員更能夠理解醫病雙方的衝突、內心需求與利益,進而善用調解制度讓醫病雙方能夠互相體諒,降低或化解衝突,甚而恢復醫病雙方的信任度,將醫療爭議解決,達成「全人照護」的目標。
「有時候我們雖然當場沒有調解成功,……,但是後來透過關係來講,我曾經在馬路上遇到一位醫生跟我講說,謝謝你那天的幫忙,我說拍謝沒有調解成功,他後來跟我講,沒有,後來病人也都來找我看病了,我們後來變得要好這樣子。雖然我們並沒有達成病人的需求、金錢的賠償或者什麼的,但是我們會大概去想想看有時候病人反而願意去放下,因為他已經得到他想要的,但是他當場沒有放下的可能是他的面子啊或是尊嚴的問題,或許是文化的一個不一樣的地方。(M12-07)」
「從接到調處的時間點,到真正要進行調處的這一段時間,大概是兩三個禮拜的過程。那這兩三個禮拜的過程,其實我自己個人的心理壓力我覺得還蠻大的,……,我是到當場才知道他的要求是什麼,所以就是事先都不知道,所以就是我只能準備,我當初給他看的paper(論文),我自己找的文獻,paper(論文)帶過去,然後就是在當場就是仔細說明為什麼會去選擇這個藥物。(M02-03)」
「我只是覺得他,有時候你看到一個很討厭……你很氣的人在你的對面,然後他又一直在defense(防禦)的時候,你會更氣這樣子。(M15-10)」
「講白的話,講白了就不值錢了。對,所以就是說你病方,你心裡面很難過我知道,但是你也要知道說,醫方他釋出來的那個所謂的肢體語言,或是他所背後,他願意做這樣的事情,他背後的意義是什麼。(M07-36)」
未來醫預法實施後,醫療爭議的雙調解制度,需要對等的醫方調解委員參與(特別是醫師調委),身為雙調解委員,如能理解、體會與同理醫療爭議當事人醫病雙方的需求,先理解再調解,更有助於消弭醫病間的衝突與爭議,故我們提供一個不同的醫療視野,強調更多的人文關懷因素。此外,若要貫徹全人照護教育的精神、照護病人的身心健全之際,醫師也必須學會了解或照顧自己,才也是全人照護與跨領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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