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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標示修法 食藥署:配方原則少油、少鹽、少糖

健康食品標章(圖片來源/食藥署)
健康食品標章(圖片來源/食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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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今日預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要求健康食品類食品的標示規範,只要成分以外添加了17公克以上的精緻糖就要明文標示。更針對健康食品配方設計提出要求,必須符合「少油、少鹽、少糖」的原則。

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陳瑜絢表示,此次預告修正的「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主要是把過去散布在各處的公告規範,做統整性的整合。像是健康食品之配方設計,必須符合「少油、少鹽、少糖」原則,先前就已經在《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中有過規範了。

陳瑜絢也說,像是「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中規定,只要健康食品成分以外,有添加精緻糖17公克以上,就應標示「本品依每日建議攝取量○○公克/毫升,所含外加精緻糖量達○○公克,請注意熱量攝取。」或等同字義之文字。雖然這些規範都已經分別在其他地方有過規範,但這次的修法預告還是會蒐集相關意見,主要也是希望讓健康業者更明確了解現行的標示規範,草案有望在8、9月上路。

本次修正草案內容主要新增重點如下:

一、整併健康食品應標示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之成分及其含量。

二、明定產品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應揭露其保健功效係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之意旨。

三、明定健康食品以動物實驗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者,應載明「經動物實驗結果,有助於該特定保健功效敘述」或等同字義之文字;另,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試驗以人體進行者,本得載明「經人體食用研究結果:有助於該特定保健功效敘述」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四、配合國人營養政策,健康食品之配方設計,必須符合「少油、少鹽、少糖」原則,以兼顧產品整體營養價值,並考量攝取過多精緻糖,易造成肥胖且引發代謝症候群、心血管疾病,明定健康食品之每日建議攝取量,其所含外加精緻糖十七公克以上者,應標示「本品依每日建議攝取量○○公克/毫升,所含外加精緻糖量達○○公克,請注意熱量攝取。」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五、考量含魚油原料之食品對特定對象及服用特定藥物之特定病患產生交互作用之風險,明定健康食品含魚油原料者,其警語標示之內容,應至少包括「嬰幼兒、孕婦、糖尿病患者或正在服用抗凝血劑之凝血功能不全者,食用前請先徵詢醫師意見。」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六、考量含紅麴原料之食品對特定藥物或其他特定食品產生交互作用之風險,健康食品含紅麴原料者,其警語標示之內容,應至少包括「本品與降血脂藥(statin及fibrate類藥物)、葡萄柚合併使用,恐會造成肝、腎損傷、橫紋肌溶解症。」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食藥署表示,若違反上述標示規定,將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於一年內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健康食品 保健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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