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施靜茹/台北報導】
為解決醫療糾紛對醫病雙方的壓力。衛生署將提出「醫糾處理及補償法」草案,並在一個月內送立院審議。其中強制規定非病人死亡的醫療糾紛,應先調解才能提民刑事訴訟。
衛生署上月已將醫糾處理及補償法草案送行政院,其中「調解前置原則」即規定,除死亡案件外,一般醫糾不得提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須先調解;即使已進入刑事訴訟者,檢察官或法官仍可移送調解。
草案中也規定,醫療機構應於兩個工作天,提供醫糾病歷給病家;並於一百天內,給付死亡案件最高金額兩百萬元。
衛生署昨在立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專案報告「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現況」指出,近廿年醫糾刑事訴訟案件增四倍,以外科占三成四最多,其次是內科和婦產科;五成六病人死亡,八成進入刑事訴訟,病家多希望「以刑附民」。
衛生署上月開辦「生育風險救濟試辦計畫」,各有三家醫院和診所,申請今年一到九月共三名產婦死亡、一名產婦子宮切除,及兩名新生兒死亡等六案的救濟申請。
衛生署醫事處科長石村平說,這六件都已與醫院達成和解協議,其中一件賠償超過兩百萬元。這六件來自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及屏東;將由十五位法律、醫事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專家委員會,最快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產婦最高補償兩百萬元、新生兒最高補償〺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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